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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身器材進入社區已有10餘年,近日,本報記者走訪了廣州多個社區,發現除了近兩三年安裝的器材外,大都超出使用年限,但仍在“超齡服役”。很多社區新裝健身器材也存在不同程度損壞,遭遇“短命”困局。
健身器材進社區,本是好事,但一旦管理不當,“超齡服役”、“缺胳膊少腿”,就不是健身,而是傷身了。公共健身器材爲何遭遇“短命”困局?一方面與市民的公共素養脫不開關係,畢竟有不少器材是人爲損壞,因而市民在規範使用時,也應多點愛護意識;另一方面,恐怕還是與管理不善有關。健身器材進了社區,不等於就完成了使命,不但要管理,還要承擔維修責任,否則連掉個螺絲釘都找不到人維修,那久而久之,健身器材就很容易成爲擺設。
而要追究管理不善的原因,權責不清是“罪魁禍首”。比如說,有市民反映,公共健身器材出了問題,去找物業,物業讓去找社區或街道,街道又牽扯上體育部門,而體育部門又說,東西贈出後管理權已移交。
究竟該找誰?《全民健身條例》明確規定: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該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這意味着物業、社區、街道、園林管理部門應該承擔管理責任。可問題又來了,園林管理部門還好說,物業、社區、街道沒有專門的公共健身器材維修基金,讓它們如何維修管理?
筆者建議,不妨引入市場化運作機制,由社區具體操作,然後政府向其購買服務。公共健身器材的建設、管理、維修都交由社區,由社區服務組織運行。政府可以從體育彩票的收益中成立專門的全民健身基金,向社區購買這一服務,如此也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體現。而且政府向社區服務組織購買服務,既可以帶動社區的就業,又是政府職能下放社會的應有之義。這樣也就解決了公共健身器材“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讓健身器材“動”起來。(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