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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李先生出於熱心,將身份證借給一位“沒帶身份證而又着急在北京辦銀行卡”的好友佟先生,幫他以自己的名義辦了一張銀行卡。沒想到這一“舉手之勞”卻讓他在日後負債累累。
今年9月,海淀法院發來一紙開庭傳票。他向法院瞭解才知道,原告竟是他通過好友佟先生剛認識不久的王先生。王先生在起訴書中稱,2009年11月他通過銀行向李先生的銀行賬號匯入24萬元,後經王先生多次催要,李先生在確認收到24萬元的情況下拒絕歸還。
李先生稱,他與王先生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他與王先生是在2010年10月才認識的。涉案款項應是王先生與佟先生之間的經濟往來,與自己無關。
法院認爲,王先生提交的存款憑證不能證明有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王先生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