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日論衡之拍案說法
□王剛橋
李先生在廣州花都迎賓路被車輛撞傷,保險公司因為這單交通事故向李先生賠付了18.7萬元,然而,李先生真正拿到手的只有約3萬元。自稱『理賠高手』、為李先生代理整個保險理賠的律師從中獲利15萬元。有保險公司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保守估計,廣東地區正活躍著兩萬多名自稱『理賠高手』、游走於當事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律師團隊』。(昨日《羊城晚報》報道)
一些公眾和媒體對這些『理賠律師』持負面觀感,也並不令人意外。但應當指出,『理賠高手』也好,『理賠律師』也好,都不能與『黑律師』畫上等號。律師在理賠案件中提供法律幫助,是有償服務,收費理所當然。至於收得多、收得少,要看具體的個案,以及委托人與律師之間的協議。只要協議不違背法律的硬性規定,我們就不能輕率指責律師的高收費———哪怕某筆律師收費高到足以令我們大多數人嫉妒的額度。
上面說的是律師運用法律技術為當事人合法維權,這本是法治社會中的常態,不值得公眾和媒體關注。而查看報道的諸多『理賠個案』,遠非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那麼簡單。比如前述的『李某索賠案』中,一位林姓律師請來『醫務人員』對事主李先生進行了鑒定,並給出了交通事故八級傷殘鑒定報告。這位律師同時還偽造了李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月薪3500元的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就這樣,李先生索賠成功,律師從保險公司賠償的18.7萬元中直接獲得不少於15萬元。
不難看出,這位律師並不是在合法索賠,也絕不是在『鑽法律的空子』。所謂『鑽法律的空子』仍得以現行法律規定為基礎,而利用法律的不盡完善之處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李某索賠案』中,其律師已然多處違法,甚至涉嫌犯罪。再將之視為『鑽空子』,實則是將嚴重的違法在性質上降格了。
當然,現行刑法中並沒有『訴訟詐騙罪』。但對於『李某索賠案』中的律師行為,也並非無法可依。刑法作為制定法,要將諸多犯罪現象濃縮在短短的條文中,自然以抽象和概括為特征。具體的個案能否找到具體的刑法條文來對應,這就涉及對一些概括性條文的理解或解釋。比如,浙江省高級法院和浙江省檢察院就曾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以虛假訴訟的目的和手段入手,明確了偽造證據罪、詐騙罪等共十個罪名。比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騙取公私財物的,按照詐騙罪處理,最高的可判處無期徒刑。
一個高級法院和一個省檢察院,自然無權『制定』新法。上述規定,其實只是對刑法相關條文的理解和運用。如此看來,一些『理賠高手』精心策劃的理賠,可能已涉嫌詐騙罪。我們還有理由推斷,在人數高達兩萬多的『廣州理賠高手』所經手的索賠案例中,也可能存在『保險詐騙罪』。
但這只是一種假設,具體的違法仍需要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理賠高手』的泛濫其實並不可怕,也不宜對所有的『理賠高手』都先行『有罪推定』。合法的理賠、合法的律師收費不但不應指責,還應得到鼓勵。可怕的是一些職能部門對某些律師在索賠過程中有明顯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卻熟視無睹。 (作者是法律學者)
王剛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