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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見習記者王春本報通訊員尹璇
提到新車總是一件讓人興奮的事情,然而,誰料買車當晚就撞到了行人。更鬧心的是,保險公司說車主購買的保險要第二天零點纔能生效,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與保險生效時間就差了幾個小時,保險公司真的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嗎?車主楊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據了解,楊先生當天提車時,汽車公司的業務員發現保單上的生效時間並非即時生效,而是次日零時,楊先生要求變更保單為即時生效,但汽車公司業務員與保險公司溝通後,保險公司最終還是拒絕變更保單。為此,在汽車公司的要求下,楊先生在一份內容為『該車目前保險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類風險隱患,如客戶須強行上路,所造成損失及相關責任均由客戶本人承擔』的《風險告知書》上簽了字,隨後將車開走。
沒想到提車當晚,楊先生駕車時與李女士發生碰撞。李女士事後將楊先生、汽車公司和保險公司一並告上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先生作為侵權行為實施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汽車公司與李女士受傷之間不存在直接的侵權關系,不應承擔對李女士的賠償責任。基於汽車公司與楊先生之間的車輛買賣關系,楊先生對李女士進行賠償後,能否向汽車公司進行追償,由楊先生與汽車公司另行處理。本案中,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生效方式應按投保人意願
法官庭後指出,交強險是否生效,應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案交強險投保經過予以認定。
根據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即成立。投保人在投保交強險時可以選擇合同即時生效。因保險合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存在保險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保險人有義務就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條款向投保人進行釋明,以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法律法規後,從最有利於自己的角度選擇投保事項。
具體到本案,在楊先生辦理投保過程中,代為辦理保險的業務員並未就相關保險事項包括保險生效時間向其作釋明,設定為提車次日零時保險生效屬於業務員擅作主張,並非楊先生的意思表示。
楊先生在提車過程中發現保險期間有誤,即提出異議,要求更改,完全表達了保險合同即時生效的真實意願,但保險公司拒絕作出更正或補充,完全無視投保人的真實意願。現保險公司以保險單上的保險期間約定作為拒付交強險賠償款的理由,顯然有悖於合同法公平、誠信原則。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的交強險生效時間不應以保險單上記載的保險期間認定,而應從有利於投保人的角度認定為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