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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傅少華幾年前,李斯承租了張山的房屋用於開辦公司,公司鑰匙交給職員王麗負責。後來,王麗的丈夫趙勇對妻子上班等瑣事耿耿於懷,便在王麗熟睡之後偷走鑰匙,跑到王麗就職的公司放火。經消防部門覈定,房屋及室內財產損失爲15萬元。事後,趙勇被判重刑。張山認爲李斯在公司管理方面也存在疏漏,將其告上法院,要求李斯賠償各項損失16萬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令李斯賠償張山財產損失15萬餘元。
-以案釋法第三人有錯可事後追償
法院認爲,趙勇入室縱火,造成租賃房屋及室內物品因火災受損,對火災損失,租賃雙方均無過錯,但致使合同終止後李斯不能依約返還租賃物,客觀上李斯也因第三人趙勇的原因而構成違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張山依合同約定而要求李斯承擔租賃物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斯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有權依法向侵權人趙勇進行追償。據此,法院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作出瞭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