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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引發了對於勞動保障欠薪糾紛的空前關注。記者從禪城獲得的情況中凸顯出兩組矛盾,一是欠薪逃匿入罪後,今年欠薪逃匿案件並沒有應聲而降,相反前三季度案發率已經與去年持平;第二組矛盾是,在全市最先推行的建築行業工資保證金資金規模已達2億元之多,但由於工人工資被工程款捆綁、欠薪取證難等原因,保證金一直處於封存狀態,與此同時,建築工地欠薪釀成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又佔到全區突發事件的三成。筆者認為,兩組矛盾的背後,針對欠薪案中勞動者的社會救濟亟須制度層面的保障。
毋庸置疑,新修改條例擬出臺的『雙重』處罰,無疑將進一步強化勞動保障監察的權力,正如欠薪逃匿入罪時,不少人歡呼,此舉將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可以預見將有效遏止欠薪案的發生。但事實上,完善的欠薪救濟制度應該是融立法、司法、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的保障制度。
工程層層發包,工人工資被工程款『綁架』,或者是受經濟形勢影響,無良企業老板置員工利益於不顧欠薪逃匿,欠薪案愈演愈烈、欠薪的情況也將紛繁復雜。筆者認為,除了剛性的罪與罰、或者快刀斬亂麻的刑罰手段之外,圍繞欠薪案的主角如何能夠獲得更好、更有效的社會救濟,應該是下一步欠薪保障制度建設的題中之義。
一個事實是,當勞動者遭遇欠薪時,通過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或者勞動仲裁維護權益,往往要耗費很長時間、很大精力。此時,工人們申請主張的工資權益其實就是其個人的生存權問題。這也直接造成了工人們不得不采取極端方式,迫使欠薪事件引發社會或者相關部門的關注,繼而由物業出租方或者政府先行墊付『兜底』。
我們看到,各地對於類似案件采取以上的解決方案屢見不鮮,而且多地已經制訂了地方性的應急處理預案,但是,對於欠薪案的救濟制度仍舊是空缺,在實際中仍舊是沿用工人鬧一鬧、房東或某方先墊付的『土辦法』。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工人,社會救濟的急迫與必要性就在這裡,保障工人工資的優先權亟須從經驗操作提昇到制度層面。
同時,禪城在先行先試中發現,出於欠薪預防性質的欠薪保障制度,由於取證難等原因,社會救濟的通道並未真正開啟而難『發威』。在各地紛紛探索建立保障金制度之時,破解由勞動保障部門一家單打獨斗的局面,關注保障金建立起來的後續問題,研究和建立及時、有效、可行的墊付制度和救濟通道就更為迫切。閻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