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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不斷,曾有醫學院學生手繪『醫患攻略』小冊子在醫學生論壇上展出。曾強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委托鑒定的,醫患雙方常因選擇醫學會還是司法鑒定機構來鑒定而相互扯皮,訴訟陷入重復鑒定『泥潭』。如今,這一難題有望破解。
昨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消息稱,該院已於日前向全省各級法院下發了司法委托醫療損害鑒定的入選機構(2012-2013年度),20家機構榜上有名,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均有機構入選。今後,醫患雙方必須在入選的20家機構協商選定或由法院通過搖珠選定其中一家作為首次鑒定機構,統一做醫療損害鑒定,而不再分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兩種鑒定。
●南方日報記者戎明昌陳捷生通訊員林勁標孫楠實習生李艾玲
例子
一場醫療糾紛官司打了5年
2004年8月,王阿婆的丈夫因體檢發現右肝佔位性病變,入住佛山市某醫院,並經診斷為原發性肝癌,後進行手術切除。同月26日,在處理患者『有痰難咳出』情況時,醫院靜脈推注了氨茶鹼等藥物。注射後15分鍾,患者突然呼吸困難,頸動脈搏動消失,經醫院搶救後生命體征回復,但卻從此陷入昏迷狀態。2005年11月12日,患者死亡。
王阿婆一直無法接受丈夫離去的事實,認為醫院錯誤使用了氨茶鹼等藥物直接導致其丈夫中毒後病情急轉直下。2005年,王阿婆及其家人將醫院告上法庭。
這場訴訟先後耗費5年多時間,直到去年12月纔搞定。先是委托醫學會鑒定,結論是不構成醫療事故;又委托上一級醫學會鑒定,後又撤回委托;緊接著,又申請了對醫療差錯進行司法鑒定。最終,司法鑒定給出結論:不排除醫院方使用氨茶鹼與患者心跳驟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據此判令醫院方承擔25%的賠償責任。
現實
同一案件兩種鑒定存弊端
同一案件為何會同時存在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鑒定?這與我國之前法律規定上存在『二元』分化有關。在醫療糾紛問題上,國務院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全國人大通過的《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之間存在著規定差異。實踐中,因醫療事故引起賠償糾紛的,適用前者;而在醫療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醫療賠償糾紛的,則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規定。
這種分化導致的怪現象:一是重復鑒定。醫院主張由醫學會來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而患者則希望委托司法鑒定機構走醫療過錯鑒定途徑;二是醫療過錯的賠償數額可能還超過了醫療事故,原因是《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少、數額低。這種分化讓醫患雙方陷入了鑒定的拉鋸戰。
社會上對兩種鑒定的批評之聲不少。由於醫療事故鑒定是由醫學會進行,醫學會專家與各大醫院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難免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嫌疑,患者常常懷疑其偏袒醫院;而司法鑒定盡管可以保持中立,但由於其大都由法醫組成,鮮有臨床工作經歷,醫院方常認為其權威性不足。
破題
統一鑒定機構名錄規范程序
『盡管《侵權責任法》取消了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雙軌模式,統一使用醫療損害責任這一概念、統一賠償標准,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對於患者索賠不構成實質影響,但是其並未對鑒定問題作出具體規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郭爾絢介紹。
《侵權責任法》出臺後,關於醫學會鑒定主體地位的去留問題成為最大爭議。為了厘清問題,廣東高院先後調研走訪了省內主要鑒定機構、醫學會,並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征求了人大代表及省衛生廳、司法廳、省市兩級醫學會、各級法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該院於去年11月出臺了《人民法院委托醫療損害鑒定辦法(試行)》,並於今年8月份下發了《關於印發2012—2013年度司法委托醫療損害鑒定入選機構的通知》。
據郭爾絢介紹,新規定統一了醫療損害鑒定,並采取兩條腿走路的辦法,既可以選擇由司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也可以選擇醫學會來進行。『醫學會有豐富的專家庫資源優勢,如果取消其鑒定資格,無益於彌補司法鑒定可能存在的鑒定人員臨床經驗不足等缺陷,無法最大限度確保鑒定結果的科學性』。
為了破解鑒定材料質證耗時長、鑒定周期長、程序隨意中止等拖延訴訟的問題,新規定強化了人民法院的組織和監督作用:明確了鑒定機構的入選由廣東高院統一編制,鑒定機構的選擇必須在上述編制中選擇;鑒定材料必須先由人民法院組織質證後再交給鑒定機構,當事人不得私自移交;對於瑕疵病歷問題,必須先判斷是否可能導致無法鑒定,再根據導致病歷瑕疵的原因來認定承擔的相應責任;鑒定機構認為證據材料不足等原因要中止或終止鑒定程序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
監督
申請重新鑒定需備案
『資質條件是否過硬,是我們選定鑒定機構的唯一標准。』廣東高院司法委托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紹,為了確保權威,該院早在今年5月份就在廣東法院司法技術輔助網上公布了編制鑒定入選機構的通知,采取了機構自願申請入冊辦法,將司法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重新鑒定,分別規定了入選機構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記者看到,在首次鑒定的入選機構中,醫學會必須符合專家庫涵蓋20個二級以上學科及每個學科必須具備8名醫學專家的基本條件。重新鑒定的機構要求更為嚴格,醫學會專家庫必須涵蓋25個學科,每個學科的醫學專家必須超過20名。
『打破過去委托醫學會鑒定的地域和級別限制,在委托鑒定時將省內各級醫學會同等對待,由當事人或人民法院選擇,是本次規定的一大亮點。』據郭柏林介紹,比如,佛山市、湛江市兩家醫學會可以受理全省范圍內的鑒定申請,其與省醫學會不存在級別差異。有專家評價,這種做法有助於打破同區域內醫學會與醫院之間可能存在的裙帶關系,有利於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性。
新規定要求醫學會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書中必須簽署鑒定專家的姓名和職稱,加蓋機構印章,並附上資質證書和職稱證書的復印件。鑒定人員還有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的義務。為了防止重復鑒定的隨意性,新規定要求,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門備案。『這樣能方便我們實時了解鑒定機構的情況,及時進行監督』,郭柏林介紹。
鑒定機構名錄
第一類:首次鑒定機構(20家)
一、鑒定地域范圍為『全省』的機構名單(7家)
廣東省醫學會醫鑒辦、湛江市醫學會醫鑒辦、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中山醫學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佛山市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汕頭大學司法鑒定中心
二、鑒定地域為部分地市的機構名單(13家)
梅州市醫學會醫鑒辦、清遠市醫學會醫鑒辦、陽江市醫學會醫鑒辦、肇慶市醫學會醫鑒辦、雲浮市醫學會醫鑒辦、廣東韓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廣東同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廣東中博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廣東東方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廣東北江法律臨床司法鑒定所、恆鑫司法鑒定所、粵北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廣東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
第二類:重新鑒定機構名錄(4家)
廣東省醫學會醫鑒辦、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中山醫學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
-新聞延伸
司法新規亮點逐個讀
★鑒定機構不能隨意選
現象:部分案件出現醫患雙方跑到全國各地去委托鑒定機構、托熟人找關系,甚至發生鑒定機構承諾按委托人鑒定要求出具結果來收取高額費用的事件。
新規定:醫療損害鑒定入選機構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編制。醫患雙方先在名單所列機構內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過搖珠選定。
★病歷瑕疵,誰導致誰負責
現象:原始病歷遭篡改、偽造等,導致診療行為有無過錯或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無法認定。
新規定:當事人偽造、篡改、銷毀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改變病歷資料內容及病歷資料內容存在明顯矛盾或錯誤,但制作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那麼就適用妨礙舉證的推定規則,推定對其不利主張成立。
★鑒定專家隨機選
現象:鑒定人員大都由鑒定機構指定。
新規定:醫學會接受鑒定委托的,由醫患雙方直接參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應專家,其中一名由醫學會指定,實行合議制,人數為3人以上(含本數)。司法鑒定機構則應指定或選擇2人以上鑒定人共同鑒定,不具備臨床醫學高級技術職稱的,還必須諮詢2名以上具有該職稱的臨床醫學專家。鑒定人員與當事人有近親戚關系、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或曾經參與過本病歷的諮詢會診等情形的必須回避。
★過錯程度必須言明,不能『打馬虎』
現象:鑒定結論對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不明確,對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不做分析或分析得模棱兩可,讓法官無法判斷過錯程度。
新規定:鑒定結論必須明確。對過錯程度要表述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輕微過失;對原因力的分析必須表述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輕微因素、無因果關系六種情形之一。
原因力的六分法是目前國際較為科學的分類。比如,醫療過錯的參與度到達91%—100%,那麼就可以界定為全部因素;61%—90%則為主要因素;41%—60%則為同等因素,依次類推。細化的分類將有助於法院在審理中確認醫療過錯所要承擔的責任比例。
★杜絕『以鑒代審』
現象:許多醫學術語超出法官的知識領域,實踐中裁判過分依賴鑒定結論。
新規定:要求法官認真審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書是否符合規范、鑒定結論是否明確;然後根據過錯大小、原因力確定賠償責任。裁判文書中,應當載明法官對鑒定結論的審查情況、審查結論並說明理由,以便當事人知曉法官的論證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