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市民在買車的時候以爲是電動自行車,因此既未上牌,也無駕照,但撞人後該車被認定爲輕便摩托車。日前,被撞的婦女將該市民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鉅額損失。本市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無證駕駛輕便摩托車,並判令其賠償傷者各項損失12萬餘元。
趙先生是本市一家公司的職工,爲了出行方便,他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購買之初,他認爲,電動自行車根本不用上牌照,也不用考駕照,所以他就一直這樣騎着電動自行車上路。事發當日,趙先生騎着他的電動自行車來到河西區一個路口遇到嶽奶奶步行至此。由於趙先生一時慌神,未按操作規範駕駛,致車前部撞到了嶽奶奶,造成老人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後,老人被送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爲多處骨折,治療期間共花去醫療費2.45萬餘元。
經鑑定,嶽奶奶的腰椎部位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左下肢構成十級傷殘。趙先生所騎行的,是電動自行車還是輕便摩托車這個問題將決定趙先生最後的責任分擔。在事故解決過程中,經交管部門認定,趙先生所騎行的車輛爲“輕便兩輪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交管部門也認定,由趙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而嶽奶奶不承擔事故責任。而且,警方還對趙先生做出了拘留處罰的決定。
由於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嶽奶奶將趙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他賠償各項損失13萬餘元。趙先生表示,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與發生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應作爲認定事故責任的主要依據。而且趙奶奶也存在一定過錯,所以他不應承擔全部責任。所以,他對拘留處罰也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起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嶽某不負事故責任。對於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責任,趙某雖表異議,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因此,趙某對嶽某合理、合法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令趙某賠償嶽奶奶各項損失12萬餘元。
律師表示,2009年批准發佈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標準,是經國家發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門同意,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程序在全國汽車標委會摩托車分會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相關科研單位和專家多年反覆論證制定的。標準中規定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於20公里,小於50公里,或重量大於40公斤且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公里。除以上規定外,標準還對電動摩托車動力性能、轉向、燈光信號等多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符合標準的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管理。
根據該4項標準,“電動摩托車標準”與“電動自行車標準”界限明確,產品概念和技術要求清晰,便於分清種類和規範管理。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符合標準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車主不存在需要考駕照、上機動車牌照等問題。(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新報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