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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李大爺來電諮詢:我在某經營機構售貨員介紹具有很大升值空間的情況下,購買了遠高於該套人民幣實際價格的裝幀版第四套連號人民幣。由於購買價格嚴重背離該套人民幣實際價值,請問對於這樣的人民幣買賣行爲是否合法?
趙春梅律師解答:第四套人民幣屬於流通中的人民幣,並沒有退出流通市場。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流通中的人民幣是不允許買賣的。但是根據該法“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即流通中的人民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機構可以對流通人民幣進行裝幀和經營。
根據《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營流通人民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還應將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在營業場所公示;裝幀流通人民幣實行一事一批的審批制度,不僅要經中國人民銀行的嚴格審批且獲得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還應將裝幀樣品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綜上,機構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未經審批、沒有取得經營許可系違法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違法經營裝幀人民幣的機構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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