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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在法官主持下你情我願的達成調解,實際上可能是當事人串通好損害他人利益的訴訟欺詐行為。市一中院調研後發現,該院已查實的訴訟欺詐行為,在2010年和2011年共有58起,欺詐總金額4000餘萬元。這些訴訟欺詐均系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手段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損害案外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試圖毀約
劉某以總價174萬元的價格向宋某購買房屋一套,2010年6月,由於宋某遲遲不履行房屋過戶的義務,劉某訴至法院。在庭審中,宋某拿出某區法院2010年3月4日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寫明該涉案房屋已經法院主持調解,宋某與孟某達成調解協議,注明『涉案房屋歸孟某所有,宋某應於2010年5月30日前協助孟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宋某的代理人以此為由,主張不能一房二賣,該房不能再賣給劉某。經查,2010年1月孟某就同一房屋起訴宋某,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宋某協助孟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法官說法:宋某在與孟某的訴訟過程中,並未提到與劉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等情況,對法院惡意隱瞞事實,侵害了第三方劉某的合法權益,導致有獨立請求權的劉某沒有參加到訴訟中,也導致一審法院出具錯誤的調解文書。因此,市一中院對原案依法提起再審。
設計分得他人財產
雖是親兄弟,高強(化名)對其有精神疾病的哥哥卻一點也不厚道。高強是哥哥的法定監護人,他哥哥名下有北房三間。2009年,高強以哥哥法定代理人身份和自己的名義,起訴妹妹高燕(化名),要求分割哥哥的北房三間。在訴訟中,高強和高燕經調解,將北方三間一分為三,三人各分一間。但是,高強的哥哥還有一個兒子孫某,2009年11月,孫某來到法院申請再審。
法官說法:高強作為大哥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護大哥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大哥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高強和妹妹串通,通過訴訟的方式把大哥的房子瓜分,違反了監護制度設立的初衷和善良風俗,因此,市一中院依法對之提起再審。
離婚案上常見欺詐
離婚糾紛由於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經常發生訴訟欺詐行為。最常見的方式是一方與父母通過假訴訟的方式,把一部分共同財產歸其父母,從而達到變相多分財產的目的。
蘇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10年3月經法院調解離婚。但是,早在2010年1月28日,李某與其父母就隱瞞事實真相提起假訴訟。法庭上,李某與父母分別作為原告和被告,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經法院調解,確認歸其父母所有。
法官說法: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原則上應平均分配。李某為了規避婚姻法,提前通過法院調解的形式將財產轉移到父母名下,屬於損害他人利益的訴訟欺詐行為,市一中院對該案依法提起再審。
法官提示
從源頭遏制訴訟欺詐
一中院法官表示,訴訟欺詐的參與方在訴訟之前,往往精心策劃,他們起訴的案情表現為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通過作虛假陳述、毀滅、偽造證據、隱瞞真相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騙取法院出具調解文書或者判決書。為防止最常見的涉及財產的訴訟欺詐行為,共有產權人應盡量避免將物權只登記為一方名下,構成侵權隱患;進行重大財產交易特別是不動產交易行為時,一定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程序辦理,不要圖一時小利,規避國家法律規定;要注意個人信息的保密,不能隨便將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留給他人,預防他人可能借此進行損害本人利益的不法訴訟行為;如果有相關事項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須寫明代理權限、事項等相關情況,盡可能避免一攬子的全權委托,防止代理人與第三人聯合,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知道自身權利被他人用訴訟欺詐侵犯時,要盡快到法院說明事實,申請再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針對近期增多的訴訟欺詐問題,今年8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正式從法律上規定了訴訟欺詐行為的違法性質和相關懲戒措施。該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成為懲治訴訟欺詐行為的又一法律利器。通訊員馮皜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