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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經理爲謀取不當利益,利用職務之便將居民交納的相關費用私自佔爲己有,後被警方查獲。鑑於該男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退賠贓款,日前,西青區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36歲的天津男青年王某原系一家物業管理公司項目經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王某負責主管西青區某大型社區的部分樓宇,其中包括收取片區居民各種費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間,王某利用其職務之便,將物業公司收取來的居民燃氣軟管費、廢品收購進場費共計6.5萬餘元據爲己有。
今年7月4日,王某被警方查獲歸案。現贓款已全部退賠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