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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希平通訊員陸義許姣李某有一輛舊汽車放置在自家車庫沒有使用。今年6月,李某的朋友陳某看到該舊車,便開口向李某要了該車,李某也爽快地答應讓陳某將車開走,未附任何條件。後陳某在行駛過程中,因車輛故障導致與騎摩托車的趙某相撞。事後,趙某向陳某索要賠償,陳某辯稱此車是李某給他的,應由李某賠償損失。後趙某便將李某、陳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經審理查明,該汽車確有故障,但李某對此並不知情。近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賠償趙某各項損失8萬餘元,李某不擔責。
-以案釋法贈與人無過錯不擔責
法院認爲,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贈與給陳某的汽車雖有瑕疵,但李某並非故意不告訴陳某,也從未保證該汽車無瑕疵,故李某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