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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規:新修改的民訴法第78、79條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據瞭解,在司法鑑定的環節,修改後的民訴法較以前有了很大改變。
郭嘉告訴記者,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鑑定人的定位就是法官的助手,功能就是幫助法官查明事實真相,因此法庭在對某些專業性問題進行審理時,對司法鑑定的依賴程度是非常高的。可目前,很多司法鑑定機構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卻屢遭質疑。
爲了避免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發生錯誤而帶來審判結果的不公,新修改的民訴法將證據類型中原本“鑑定結論”的表述,改爲了“鑑定意見”。在此基礎上,規定當事人如果對司法鑑定意見持有不同看法,可以向法院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鑑定意見其實也只是證據的一種形式,同樣存在錯誤的可能,就應該允許當事人對其提出不同意見。因此民訴法的這條修改也是對當事人積極收集證據的一種鼓勵,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鑑定意見也可能被推翻。”郭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