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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年11月7日上午
地點: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案由:保險詐騙
案情:2010年8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韓某單獨或夥同陳某、李某、張某等人,通過導演交通事故、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等方式作案12起,從3家保險公司騙取保險理賠金共計8萬餘元。
案情回放
導演交通事故騙保賺差價
韓某是江蘇省常州市一家洗車店的老闆,曾經在汽車修理廠工作過,對汽車維修行業頗爲熟悉。2010年8月16日21時30分,韓某與某汽車修理店的老闆趙某(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由韓某駕駛其妻李某的別克轎車故意撞到樹上,之後打電話給該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謊稱自己的車爲避讓其他車輛而撞到樹上造成損失,以此從保險公司騙取理賠金8700元。
事後,韓某將車開到趙某的汽車修理店修理,自己做油漆並提供材料,只花了600元錢工時錢,淨賺8100元。
嚐到甜頭以後,韓某每隔兩三個月就故伎重施一次。撞樹、撞石墩、撞護欄、假追尾、兩車對撞……各種手段用了個遍。
屢試不爽讓韓某更加肆無忌憚,僅在2011年11月和12月份,他就僞造了3起交通事故。
爲避免被保險公司察覺,韓某夥同其妻李某和另外兩名被告人陳某、張某輪流擔任駕駛員,使用不同的駕駛證騙取保險理賠金。
直至2012年5月,韓某再一次製造交通事故時,因駕駛證、車牌號不符,被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發現而未得逞。
2012年7月12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向當地派出所報案,韓某、陳某、李某、張某4人因涉嫌保險詐騙罪相繼落網。
庭審現場
貪圖小利終吃大虧
審判長:被告人韓某,利用事故套取保險金是誰提出的?
韓某:我提出的。
審判長:怎麼想到用保險詐騙來騙取保險金的?
韓某:我原來是搞汽車維修的,對於利用汽車保險套取保險金的事比較熟悉。
審判長:你們是怎麼操作的?
韓某:故意將車輛撞壞後,打電話給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到現場看情況,然後聯繫汽修廠,談好修車的價格,隨後保險公司出定損單,定損單上的價錢基本就是汽車正常維修的費用。但是在汽車維修的時候,我要求用質量差一點的零件,我們從中賺取差價。
審判長:爲什麼經常更換駕駛員和車輛進行騙保?
韓某:爲了避免引起懷疑。
審判長:騙取的保險金是如何分配的?
韓某:使用誰的駕駛證,騙取的保險金就歸誰。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韓某單獨或夥同陳某、李某、張某等人,採取駕車故意撞樹、撞護欄、兩車相撞等手段僞造事故,從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險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騙取保險理賠金。
被告人韓某共參與12起,騙取保險理賠金共計83958元。其中,陳某參與5起,騙取保險理賠金共計38365元;李某參與4起,騙取保險理賠金共計32950元;張某參與1起,騙取保險理賠金共計13500元。
審判長:被告人張某,你的車是否放在韓某店裏修理?
張某:是的。
審判長:你是否知道他是騙保的?
張某:當時我是去做油漆的,韓某講去做個“現場”,我才知道他是騙保的意思。
審判長:知道是騙保爲何還去操作?
張某:我是想貪些小便宜,想省出噴漆的費用。
審判長:你們是怎麼操作的?
張某:到了現場我開他的車,他開我的車,然後兩車互相碰撞製造事故現場。
4名被告人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另查明,被告人韓某、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各自參與保險詐騙的事實。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的親屬代其退還贓款38365元,被告人李某退還贓款17470元。
經法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後認定:被告人韓某、陳某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被告人李某、張某明知韓某等人騙取保險金,仍予以幫助,其行爲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部分犯罪屬共同犯罪。
法院當庭依法判決被告人韓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6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兩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罰金若干。
愛財還要取之有道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正是被告人張某在法庭上所說的“想貪些小便宜”的心理,讓韓某等人一次又一次地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金。最後不僅遭遇牢獄之災,還要承擔繳納罰金造成的財產損失,可謂是得不償失。
被告人韓某、李某是一對小夫妻,作爲80後的他們,靠自己的勤勞智慧開辦了一家洗車店,本可以過上衣食無憂的幸福生活。然而利益的誘惑讓他們迷失了方向,總想靠“鑽空子”不勞而獲,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別人。
就在開庭前一週,被告人李某在醫院生下一個孩子。孩子剛剛降生到這個世界,他的父親就要在監獄裏服刑六年,而母親的緩刑考驗期也有三年之久。這並不是爲人父母者應當送給新生兒的禮物。
財富,應通過正當的途徑、合法的手段獲取,否則,一旦觸及法律的底線,不但自身要受到法律的嚴懲,而且還會給家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