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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因爲經驗豐富、工作踏實,在用工成本不斷提高的今天,正獲得越來越多企業的青睞,成爲職場上帶有一抹“夕陽紅”色彩的“退休打工族”。然而,由於“退休打工族”大多重視人情,法律意識淡薄,加之身份性質特殊,當與企業發生糾紛時,“退休打工族”往往處於被動的維權狀態。在此,海淀法院的張江洲法官就“退休打工族”如何維權進行解析,以保護這些老人們的合法權益。
退休返聘算勞務不再適用勞動法
王先生現年62歲,是一家食品研究所的退休幹部,2011年初他與食品研究所簽訂了爲期一年的返聘協議。今年協議到期後,老王繼續留用,但未續簽返聘協議。4月,食品研究所人員調整,單位領導口頭解聘老王,停發工資。老王非常不滿,認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續簽返聘協議相當於未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兩倍工資,無故辭退也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法官說法海淀法院法官張江洲說,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係終止。通俗地講,職工超過退休年齡再參加工作,與企業之間形成的用工關係,已經不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其性質爲普通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勞務關係。因爲不再屬於勞動關係範疇,所以企業也就無需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退休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用工關係解除後,也不存在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簽署工作協議奠定維權根基
現年52歲的李女士退休在家,因身體硬朗,沒有家庭負擔,所以經朋友介紹,她到一家賓館擔任保潔員。入職時,某賓館口頭答應每月月底向李女士支付報酬1500元,另外每天伙食補助10元,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然而,工作幾個月後,李女士發現賓館經常拖延發放報酬,而且不再發放伙食補助,有時賓館有活動,她還要值夜班。
李女士要求賓館履行雙方入職時的約定,但對於雙方存在關於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的約定,賓館卻矢口否認。李女士想反駁,卻拿不出證據。
法官說法雖然退休職工和企業之間建立的用工關係不再屬於勞動關係,不用遵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是法官張江洲認爲,作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建立的勞務關係,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退休職工可以和企業之間簽訂工作協議,明確約定報酬金額、支付期限、工作時間等等,這樣的工作協議具有合同效力,一旦退休職工的工作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據工作協議向企業主張權利。”張江洲說,“一旦涉及訴訟,工作協議也是一份證明主張的非常重要的證據材料。”
退休打工超工時也要支付加班費
56歲的何女士在一所培訓學校從事行政工作,入職時她和培訓學校簽訂工作協議,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每月工資2000元。2011年9月,由於培訓學校學員增加,何女士的工作量加大,培訓學校安排何女士每天“加班”2小時,週六“加班”一天。
但何女士沒想到,在月底結算工資時,培訓學校仍然按照2000元的標準結算工資。何女士向培訓學校提出異議,要求支付“加班費”。培訓學校卻認爲雙方是勞務關係,何女士要求“加班費”沒有法律依據。
法官說法法官張江洲認爲,何女士在超過退休年齡後,與某培訓學校締結的法律關係屬於勞務關係,故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加班費”概念以及相應的支付標準。但是,在雙方簽訂的工作協議中,已明確約定工作時間爲每天8小時,每週5天。“所以,依據公平、有償原則,在培訓學校安排何女士超時工作後,應該比照何女士月工資折算的小時工資,按照1倍標準支付超時工作的勞動報酬。”
退休打工受傷害一樣可以要賠償
現年61歲的陸先生退休後,在一家財務公司兼職做財務工作,每天工作6小時。2011年6月,財務公司進行辦公室裝修,需要搬擡桌椅,公司負責人要求陸先生也幫忙擡辦公桌。不料,在搬擡的過程中,由於被公司負責人碰撞,陸先生滑倒,並被桌子砸傷,導致右腿骨折。爲此,陸先生住院花費2萬餘元。
陸先生要求財務公司承擔醫藥費用,但財務公司以陸先生享有醫療保險爲由,拒絕支付。
法官說法法官張江洲認爲,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案中,陸先生在這家財務公司兼職從事財務工作,而搬擡桌椅並非他的工作內容,財務公司負責人在明知陸先生年紀較高、行動不便的情況下,依然要求陸先生從事工作內容以外的勞動,並因此造成陸先生受傷,財務公司應就陸先生的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維權提示
注意訴訟時效一般爲兩年
目前,北京市關於退休年齡的一般政策爲:女性職工年滿50週歲,女性幹部年滿55週歲,男性職工和男性幹部均爲年滿60週歲。法官張江洲在此提醒大家注意,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與企業建立的用工關係爲“勞務關係”,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但是,這種普通民事法律關係依然受到法律保護。
張江洲法官建議,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在入職時要與企業簽訂用工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便在權利受損時有明確的證據支持。同時,在權利受損時,應積極採取維權行動,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一般爲一年;基於工作協議主張合同性質權益的,訴訟時效一般爲兩年。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