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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李雲海、趙慧夫妻二人都是從基層一步一步成長起來的幹部,作爲財會出身的二人因挪用公款被判刑,實在是發人深省。”辦案檢察官分析說,正是因爲他們自恃精通財務知識,深知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從而產生了唯利是圖和僥倖心理,最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用轉賬支票對外支付大額資金,不填寫收款人,是不符合工貿公司財務管理規定的。”李雲海在供述中對辦案檢察官解釋說,“就是因爲我有私心,想把這兩筆錢用於元發公司增資,如果不能順利增資,元發公司的煤炭經營資質就要被註銷了。如果先寫上收款單位我就沒法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用兩筆款了。”
“通過查辦此案,我們發現發案單位在財務工作中存在分管財務負責人權力過大、監督缺失等問題。”辦案檢察官分析說,發案單位對財務支出項目的審覈、籤批沒有有效的監督,李雲海可以隨意虛構資金支出項目。沒有相應的制度約束和監管措施,再加上領導審批等流於形式,導致李雲海順利地挪用公款24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