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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先生諮詢:2011年9月,他到某酒店預訂2012年10月2日的婚宴。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婚宴20桌,每桌2000元,簽訂合同之日,交定金6000元。2012年5月,他準備更換檔次更高的酒店,遂告知酒店解除合同,索要已交的定金6000元,遭到拒絕。後工商部門介入調解,酒店最終同意返還3000元。請問,能否要求返還定金?
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解答:本案中涉及定金問題,我國《合同法》中有規定:“當事人爲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裏的“雙倍返還定金”,即爲合同法上所稱的“定金罰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守約方的利益。本案中,鄭先生與酒店針對婚宴簽訂了《合同書》,且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都有依照合同履行的義務。鄭先生單方違約,責任不在酒店方,依照法律規定鄭先生應承擔“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的不利後果。
對於定金的數額,《擔保法》中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定金額度低於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條款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鄭先生認爲,酒店沒有任何實際投入而不應留取定金,但實際上,鄭先生預訂完場地和婚宴後,酒店方無法再承辦別人預訂的婚宴,無形中已對酒店形成不利。因此,鄭先生違約後,酒店完全可以依法不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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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胡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