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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每日新報記者金學思實習生康娜爲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預防疾病,保障市民健康,本市擬製定出臺《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目前《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爲11月25日。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徵求意見稿)》中提到:公共場所要保證投入運營時的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場所不得投入運營。
範圍:七類公共場所納入管理範圍
《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將七類公共場所納入管理範圍,包括:1.商場、書店;2.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3.體育館、游泳館、健身室;4.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5.賓館、飯店;6.醫院、學校、幼兒園;7.市政府認爲應當納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這其中,前五類公共場所應按照規定實行衛生許可,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而醫院、學校、幼兒園等不需要申領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應實行備案管理,該類場所單位應當在開業後30日內將單位名稱、地址、項目、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繫人、聯繫電話向所在地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規定:衛生間應有單獨通氣排風設施
《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在進行室內裝修時,公共場所進行全部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在裝修材料的選取方面,公共場所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公共場所要保證投入運營時的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場所不得投入運營。
公共場所經營者還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同時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此外,《規定(徵求意見稿)》中還提到: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室內空氣流通;公共場所的通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的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市民:肯定法規出臺必要性呼籲完善細節
在瞭解到《規定(徵求意見稿)》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後,記者隨機採訪了幾位市民。大家普遍對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針對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進行規範管理的規定表示肯定。但也有市民認爲《規定(徵求意見稿)》中的一些條款應該更加細化,比如其中提到“(公共場所)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局部”所代表的範圍如何考量便成爲市民關注的問題——“如果商場大部分空間都在裝修,還有可能保證室內空氣質量達標嗎?”市民楊先生希望規定能更加細化,操作性更強。
市民可登錄“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網”瞭解《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詳細情況,並通過電子郵箱gj222@eyou.com等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