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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昌平)房山區的戚先生留下遺書,聲稱如果其發生意外,名下房產歸女友劉女士所有。意外的是,戚先生在寫下遺書後1個月,就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名下房產的歸屬引起爭議。今天上午,劉女士在房山法院起訴戚先生的女兒,要求法院判決房產歸劉女士所有。
劉女士今年40歲出頭,她與戚先生於2010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確認戀愛關係後,共同居住在房山區的一處公共出租房內。劉女士介紹說,同居期間,因政策原因,倆人所住的公共出租房可以由居住者購買,而戚先生作爲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因戚先生沒有經濟能力,倆人又在籌備結婚,於是劉女士拿出多年的積蓄購買並裝修了該房屋,並把房屋登記在戚先生的名下。2010年10月24日,戚先生寫下遺囑,將該房屋遺留給劉女士。2010年11月28日,戚先生遇交通事故身亡。戚先生死亡後,劉女士多次與戚先生的女兒肖小姐聯繫,要求繼承房屋,但遭到拒絕。於是,劉女士把肖小姐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劉女士提交了相關證據。其中借據顯示,戚先生借了劉女士5萬元;欠條顯示,戚先生欠劉女士裝修費9.8萬元;協議書顯示,戚先生表示如其發生意外,房產由劉女士繼承。
“我父親剛寫下遺囑1個月,就遇交通事故死亡,怎麼這麼巧合呢?”肖小姐提出質疑。肖小姐今年29歲,是中國電影學院的學生,自幼父母離婚。她介紹說,父親離婚時間較長,她從兩歲的時候就跟隨母親一起生活,和父親的聯繫比較少。2011年10月25日,她接到起訴書後,才得知父親已經死亡,以及有繼承糾紛的問題。肖小姐表示,她多年不和父親往來,也不認識父親的筆跡,因此不認可劉女士出示的遺贈協議書。此外,肖小姐多次質疑,爲何父親會意識到自己將遇到意外事故,並在交通事故發生前一個月留下所謂的遺贈協議?
肖小姐還提出:“從借條和欠條的內容來看,房子是我父親自己購買並裝修的,而不是劉女士出資買的,否則我父親怎麼會給劉女士寫借據和欠條呢?”肖小姐認爲,劉女士和戚先生不是夫妻,不符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範圍,因此此案不是法定繼承糾紛,而是遺贈糾紛。繼承法明確規定,接受遺贈人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兩個月內,明確向法定繼承人表示接受或者放棄繼承,但是,劉女士在法定期間未做明確表示,因此要求駁回劉女士的訴訟。
“咱們中國人對生死還是很忌諱的,劉女士在法庭上一直說她和戚先生正在籌備結婚,那戚先生怎麼會在快要結婚時,寫下什麼遺囑呢?”在法庭辯論階段,肖小姐再次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房山法院今天未對此案作出判決。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