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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圖:吳文鋒
南方日報訊(記者/唐夢通訊員/孫楠曾慧元)請人吃飯或請人唱歌喝酒是現在社會交際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喝得面紅心跳時,酒精給身體帶來的傷害也成為日後產生糾紛的隱患。日前佛山中院公布『酒醉侵權』案例,請人喝酒不要請人醉酒。
事件??酒後三天突發腦梗塞
在某化工企業任職行政經理的張某與丁某、謝某為老鄉關系,高某是張某公司的總經理。2010年1月6日,丁某邀請張某和高某以及謝某到順德美食街的一酒店吃飯。當晚,高某有事沒去吃飯。
當晚喝酒後,張某出現嘔吐和昏迷,丁某趕緊聯系張某的前妻黃某接其回家。據黃某回憶,她趕過去時,張已睡在一邊沒有反應,食物吐在地面和身上,在服務員幫助下纔勉強處理了張身上的髒東西,扶他上車回家。
酒後第三天,張某在上班途中突然昏迷,隨即被送醫治療,醫院診斷張某為腦梗塞。
張某認為,是吃飯期間遭到丁某和謝某的不斷勸酒,纔導致其深度醉酒,而高某委托其赴宴,對其醉酒後造成的損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將丁某、謝某、高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對其醫療費等40餘萬元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老鄉聚會不存在勸酒
法庭上,謝某認為,當天只是簡單的吃飯聊天並隨意喝酒,並不存在不斷勸酒。而且腦梗塞是一種長期形成的慢性病變,張某以三天前與被告喝酒為由,要求被告對其發病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
丁某也同意謝某的意見,同時他還認為張某發病後,他作為老鄉和朋友多次前往探望。原告以經濟困難為由要求資助時,他已經給了1萬元,張某出具收據並書面表示不再提出任何請求。
高某則認為,當晚吃飯事實上並不是為公事,只是張某他們老鄉聚會,且自己沒有參加,不存在侵權的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庭審??原告承擔80%責任
一審期間,法院依法委托佛山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某的傷殘程度及其病情是否與酒精中毒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結論為張某腦梗塞後,運動性失語達六級傷殘,輕度智力缺損達七級傷殘,飲酒行為是張某腦梗塞發生的誘發因素。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鑒定意見,應推定當晚飲酒行為是其發病的誘發因素。從張某前妻黃某的證詞來看,事實上當晚確實飲酒過量,丁某、謝某作為共同飲酒的伙伴沒有及時地勸阻,故原告的醉酒行為與兩被告未及時勸阻有一定的關系,兩被告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但原告作為成年人,未控制其喝酒行為造成自身醉酒,主要過錯在於其本人。結合鑒定機構對原告發病原因分析認為,對於張某出現腦梗塞疾病發生的相關損失,應綜合考慮共同飲酒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行為及原告自身身體原因等因素來分擔相關損失。據此,對原告張某由其自行承擔80%,由被告丁某、謝某各承擔10%為宜。
同時法院也認為,張某收取被告丁某的1萬元後表示不再向其提出任何請求,無證據證實存在重大誤解。故張某對其權利作出的自行處分合法有效,應產生法律約束力。原告現又要求被告丁某賠償缺乏理據,法院不予支持。而丁某在訴訟中表示願意再補償張某1.5萬元,法院予以確認。
對於高某是否應當擔責,法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是受高某指派或委托,且在訴訟中原告也認為當日飲酒行為與其所任職公司無關,法院認為張某要求高某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後,張某與謝某提出上訴。張某認為,一審法院要求其自行承擔80%的責任過高,謝某、丁某未能將其及時送至醫院救治,未盡積極救治義務。一審法院以丁某有通知家屬到場為由,而免除謝某、丁某的救助義務實屬不當,其二人應承擔70%以上的責任。
謝某認為,即使鑒定結論認定飲酒行為對腦梗塞發生起了誘發作用,也是張某平時大量飲酒行為所致,與謝某吃飯時少量飲酒沒有關聯。
佛山中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當,謝某、丁某當晚在張某出現嘔吐、昏迷等狀況後即通知其的成年家屬到場接其回家,將醉酒者置於其成人家屬的掌控之下,二人的做法符合普通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張某的成年家屬當時並無要求謝某、丁某協助將張某送往醫院,張某次日亦沒有到醫院進行治療,張某要求謝某、丁某擔負較之更高的注意、救助義務不合常理,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名詞解釋
共飲人的注意義務
佛山中院民一庭法官翁豐好說,共飲人的注意義務主要體現在『飲酒中』和『醉酒後』兩個方面:共飲中,勸酒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對方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願勸其共飲的,便具備了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過失。如果明知對方系機動車駕駛員或者從事其他不宜酒後從事的職業,仍勸其共飲或不加勸阻的,構成侵權。相反,如果共飲人無從知道繼續勸酒具備類似即時危險性,就不宜認定共飲人的勸飲行為構成侵權。
在飲酒人已經醉酒後,如果飲酒人的行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應當認定其他共飲人明知此人已經醉酒,其他共飲人應當予以救助。共同飲酒人的義務是照顧、扶助和護送等義務,當共飲人中有人已經酒醉而有可能處於危險境地時,其他有義務救護、救助醉酒人的共飲人應當立即通知其成年家屬照顧或護送其回家等符合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使醉酒人脫離危險狀態。
-相關
隨團漂流被撞游客之傷誰買單?
法院認為景區未在漂流工具上放置足夠的救生設備,判處賠償6.9萬元
南方日報訊(記者/黃艷姿通訊員/洪宗健何斌寧)跟同事一起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漂流一天游,沒想到意外發生被撞成十級傷殘。游客受傷,旅行社和景區,誰該『買單』?昨日,記者從三水法院獲悉,受傷游客伍女士將獲得景區的6.9萬元賠償。
去年8月,伍女士與同事一起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漂流一天游。在一個急轉彎處,伍女士的船被卡住不能動。『當時沒有任何景區人員來處理,船上也沒有配備船槳等器具讓我們自行排險。』伍女士說,幾分鍾後,她所乘坐的船被後面衝下來的船撞翻,她也掉到水裡受傷,住院70天。
經鑒定,伍女士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為賠償事宜,她在今年4月將旅行社以及經營景點的旅游公司告上法院。
對此三水法院認為,景點景區應保證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動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即應在漂流工具上放置足夠的救生設備,以及應在易發生事故的危險地段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護。
但在本案中,伍女士受傷的原因在於景區在她漂流過程中未履行上述安全保障義務,侵害了伍女士的人身、健康權利,應對伍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義務。同時,由於在本案中伍女士未有證據證明組織漂流活動的旅行社有過錯致其受傷,故對其主張旅行社承擔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一審判決由景區賠償伍女士69321元,旅行社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