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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駕駛汽車過程中,低頭尋找手機,結果在未注意觀察前方的情況下,將一女子撞倒,而後又因爲慌亂操作出現失誤,繼續將被撞者連人帶車往前推拖了一段距離,造成被撞者受傷。經法院主持,本案最終達成調解。
2011年6月17日9時,被告尹某駕駛小客車沿紅星橋橋面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因低頭尋找手機,未注意觀察前方情況,導致車輛前部將前方同向行駛的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範某撞倒。其後,尹某在操作不當中,繼續將已經倒地的範某及其電動自行車向前推拖了一段距離,造成範某受傷、雙方車輛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交通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尹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範某隨後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總計19482元,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賠償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由被告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原告範某賠償金12409元;一次性給付被告尹某各項賠償計9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