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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郭元君塗浩)交通事故中的傷者手術後又發生了體內放置鈦板斷裂的情況,進行了第二次手術,而保險公司以“二次手術”與交通事故無直接關係爲由拒絕賠付,肇事司機王先生爲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賠付。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保險公司賠付王先生墊付的2萬元醫療費的判決。
去年7月5日,王先生駕車與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受傷。該事故經交管部門處理認定王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後劉某因爲右股骨髁上開放性粉碎骨折術後鈦板斷裂,又進行了二次手術治療,王先生爲此墊付2萬元。
王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在投保時自己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第二次手術費用屬於商業險的保險範圍內,但保險公司並未對該筆費用進行賠付,故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該筆費用。保險公司認爲第二次手術費與交通事故無直接關係,故不同意賠付。
一審法院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劉某放置鈦板確係治療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所致,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鈦板斷裂系醫療事故或劉某自身導致,鑑於王先生已經實際支付劉某二次手術費,且在保險公司理賠範圍之內,故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