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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化工集團)原副總經理林某,在擔任新疆有機化工廠清算組組長期間,擅自將化工廠一塊國有非經營性土地進行處理,所得地上附着物補償款513.5萬元轉入自己的房產公司歸個人使用。
11月15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二審後做出維持一審原判的終審裁定: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林某今年62歲,已經退休。2004年,林某被任命爲化工集團副總經理。第二年,新疆有機化工廠經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決定實施政策性破產,同年2月,林某被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爲該廠破產清算組組長,該廠有21.8萬餘平米土地被列入破產資產,由清算組依法處置,其餘土地作爲非經營性資產未納入破產資產,由清算組代爲管理。
2010年3月,林某以清算組的名義,以處置新疆有機化工廠破產經營性土地爲由,向相關部門申請,將由清算組代管的一塊2.29萬平米的土地掛牌出讓。同年7月,該土地經過測繪、評估,經上級部門同意後對外公告出讓。
3天后,林某向烏市國土資源局報告稱,清算組與參與這塊土地競買的某房產公司,就這塊地上職工安置、補償等問題達成了協議,作爲摘牌條件。隨後,林某以清算組名義與該房產公司負責人潘某簽訂了協議,要求潘某與受清算組委託處理遺留問題的新疆天泰公司達成協議並完成執行後,可視爲潘某對摘牌條件的滿足。而天泰公司是林某於2009年以前妻母親名義成立的個人獨資公司,實際由林某掌控。
同年7月16日,潘某代表自己的房產公司與天泰公司簽訂協議,同意向對方支付各項費用513.5萬元。隨後,潘某公司向天泰公司支付了該筆錢款。之後,潘某公司順利地與烏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該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合同。
2011年8月,紀檢部門將該案移交烏市人民檢察院偵查。今年5月17日,米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林某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隨後向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供述
113萬用於自己房產公司400萬給前妻理財
林某在偵查機關供述稱,2010年處置清算組代管的2.29萬平米土地時,潘某公司支付的513.5萬元補償款打入了自己實際控制的天泰公司賬戶,並將其中113萬挪用到自己在吉木薩爾承包的工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