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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南法】會議服務公司的女總經理,在爲“九安公司”員工辦理出國旅遊業務時,編造需交納“脫團風險押金”的謊言,詐騙該公司人民幣64萬元。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0萬元。
被告人馬某1973年出生于吉林省,大學文化,原系天津某會議服務公司總經理。法院查明,2010年8月,馬某代表該公司接受天津九安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承辦九安公司員工到美國旅遊的業務。因馬某公司的經營範圍沒有旅遊業務,故馬某將該業務轉交給北京某國際旅行社,並收取了九安公司的旅遊團費用。其間,馬某虛構北京某國際旅行社需收取旅行團成員“有離團不歸國可能的風險押金”的事實,騙取九安公司所謂旅遊押金70萬元,同時向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提供虛假成員名單和錢數,讓該旅行社出具了兩份共計70萬元的押金確認書。
旅行結束後,九安公司多次向馬某催要上述押金,馬某以簽訂承諾及保證書等形式予以搪塞,並返還了6萬元錢。此後,九安公司多次催要64萬元餘款,但馬某置之不理。2011年11月,經九安公司舉報,公安機關將馬某抓獲歸案。
庭審中,公訴人指控馬某犯詐騙罪,而馬某的辯護人表示,應該以合同詐騙罪追究馬某的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馬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九安公司錢款共64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馬某未歸還大部分贓款,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至今無法挽回,應酌情從重處罰。但馬某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馬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支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本市律師劉夢醒表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鍵在於詐騙行爲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說,是否是以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爲名進行的,只要正確地把握什麼是“合同”,那麼二者的界限就很明顯了。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限定爲符合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而不能僅以有合同出現就定合同詐騙罪,該“合同”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
所謂真正的合同必須要符合《合同法》第9條規定的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本案中,被告人在爲“九安公司”員工辦理出國旅遊業務時,編造需交納“脫團風險押金”的謊言,詐騙該公司人民幣64萬元。被告的詐騙行爲並非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故該案應當定性爲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