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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藥品零售企業將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銷售到非法渠道的,一律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學技術人員不能在職在崗時,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昨天,合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全市藥品零售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區域特點,出臺《加強合肥市藥品零售企業監督管理的規定》。
新藥店“門檻”提高
據介紹,新開藥品零售企業將有嚴格的准入條件。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照經營地點、類別分別配備一定數量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所有經營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且需是相關的註冊執業藥師。
一間小門面就開一家藥店,以後這種情況不會出現。規定中表示,市區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營業場所建築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場所的建築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經營場所面積也執行上述標準,且爲三面封閉的獨立區域。
經營中藥飲片的,應在營業場所設置獨立區域,與藥物製劑分開,並應配置調配處方和臨方炮製所需的設備。
未設置藥品倉庫的藥品零售企業,其藥品必須全部按藥品規定的條件存放於櫃檯、貨架及冷藏櫃中,不得存放於地面、貨架背後等其他區域。必須設置相對獨立的藥品退貨區、不合格藥品區,並有明顯標誌。
含麻感冒藥限購兩盒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應當查驗購買者的身份證,除處方藥按處方劑量銷售外,一次銷售不得超過2個最小包裝。不得開架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應當設置專櫃由專人管理、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藥品名稱、規格、銷售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購買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藥品零售企業將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銷售到非法渠道的,一律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除胰島素以外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終止妊娠藥品和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溶液。
藥品零售企業必須保證營業時間相應的藥學技術人員在職在崗,指導顧客合理選購藥品和提供用藥諮詢。如處方審覈人員離崗時,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同時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擺放“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停止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告示牌。
(本報記者付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