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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新聞背景:
夫妻倆鬧離婚,爲了2歲兒子的撫養權相持不下。法院一審認爲,母親易女士是酒吧歌手,“工作性質不利於撫養小孩”,把孩子判給了父親。母親認爲法院的判決存在“職業歧視”,繼續上訴到中院。
該案先後開了三次庭,庭審過程都劍拔弩張。經過近一年的拉鋸,今年8月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房子判給易女士,兒子判給郭先生。在兒子的撫養權問題上,判決書認爲,郭先生在公司做銷售,月收入5000元;易女士在酒吧做歌手,月收入8000元,“雙方均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不過判決書提出,易女士在酒吧當歌手,因職業關係,兒子出生後一直交由其父母照顧,其工作性質不利於撫養小孩。故兒子由郭先生撫養較爲適宜。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經常發生“拉鋸戰”,可是因爲歌手的身份,這位母親即將失去孩子的撫養權,究竟是法中有情,還是“職業歧視”?
◎律師說法:
配德律師事務所的陳福文律師分析認爲:我國《婚姻法》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而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權產生爭執的,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該法院考慮到的是該女子工作時可能會疏於對孩子進行照顧,所以將孩子判給了父親撫養。
一般父母離婚後,子女該隨哪方生活,大多數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的。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一般都考慮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一是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可是若母親有嚴重疾病的;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第二種情況就是哺乳期後的子女可以由父母協商撫養,協商不成的將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而且法院會針對子女跟誰生活對其成長有利給予優先考慮。
所以本案中,法院並不是對母親的職業有歧視,而是考慮雙方對於孩子的成長誰更有利來進行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