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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黃潔
電子郵件可作證據
【法律新規】修改後的民訴法對證據的類型進行了新的調整,根據新法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
在這些證據類型中,電子數據作爲新增證據類型而備受關注。在不久前鬧得沸沸揚揚的作家維權聯盟訴蘋果侵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主要證據便是對蘋果商店APP Store裏相關應用程序進行的網頁截圖,同時原告方還對這些證據在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同樣,在韓寒告百度文庫的維權案中,多份證據也都是百度文庫中涉及侵權作品的網頁截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嘉介紹說,其實隨着科技的突飛猛進,電子證據在民訴法修改前,已經在不少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有所涉及。而今後,我們經常能夠見到的QQ聊天記錄、網頁截圖、電子郵件、微博留言等,都將更多地出現在證據之中。
對於這些證據,應該如何收集和提交?郭嘉提示說,電子數據作爲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對取證而言相對更加容易,但在收集時也需要注意多個環節。“例如,當事人想利用一封電子郵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在提交郵件時還需要證明郵件的發件人確實爲被告,且這封郵件沒有遭遇盜號、郵箱被黑等情況。所以,在提交電子數據作爲證據時,當事人仍然不能忽略其他證據的收集,例如與被告的短信、通話記錄等,多種形式的證據與所提交的電子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效力纔會更強。”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根據新修改的民訴法,如果受送達人同意,法院也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將緩解了“送達難”的現狀。
普通公民代理需受限
【法律新規】修改後的民訴法對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的人員也進行了調整,規定可做訴訟代理人的人員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郭嘉解釋說,在現行的民訴法中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可以作爲訴訟代理人,因此,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很多案件的訴訟代理人都由普通公民來擔任,而此次民訴法的修改則不再允許與案件沒有直接關係的“普通公民”作爲訴訟代理人。這也是司法審判向着專業化、規範化發展的要求。
但是,根據新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自己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作爲代理人,同時在可作爲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依然保留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等羣體。郭嘉認爲,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很多民事案件當事人仍然面臨着法律知識不足,訴訟能力欠缺等問題,而聘請律師又費用過高,因此由具有一定法律經驗的基層法律服務者,或者基層組織推薦的具有一定法律功底的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能夠較好地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在訴訟中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