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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預存月租時公司贈送的彩鈴業務,沒想到贈送業務到期後,移動公司在沒有經客戶二次確認的情況下,強行開通彩鈴業務,致使客戶覺得有種被『潛規則』的感覺。近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返還原告楊先生彩鈴費27.4元。
2011年6月17日,楊先生為自己的手機繳納了每月30元的月租費。繳費後,許昌移動公司的服務人員告訴他『存月租可以贈送一定期限的彩鈴、開機提醒、天氣預報、1元彩鈴音樂盒等四項月租免費業務』。盡管這些業務對他來說並沒有多大實際用處,想想是公司贈送的,楊先生也就欣然接受。
幾個月過後,楊先生於2012年4月再去繳費時,發現許昌移動公司在上述贈送業務到期後沒有征得他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又把這幾項業務開通了,並開始計費,共收取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共計6個月的彩鈴費27.4元。想想不明不白就被強行收取費用,楊先生很是氣憤,於是就多次去許昌移動討要,但每次都無功而返。
今年4月24日,楊先生一紙訴狀將許昌移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許昌移動雙倍返還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間產生的彩鈴費。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楊先生向許昌移動繳納月租,許昌移動收取費用後,雙方之間形成了電信服務合同法律關系,楊先生的彩鈴使用時間到期後,許昌移動在沒有征得楊先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收取楊先生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間的彩鈴費27.4元,沒有法律依據,被告應將該費用返還原告。 (楊紅曼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