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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許多清)倒車時不慎將自己的親生兒子軋死,張某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遭到拒賠,於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通州法院近日一審宣判,認爲保險公司未就相應免責條款向原告進行明確說明,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10萬元。
去年4月,張某在倒車時,不慎將兒子小西(化名)碾軋受傷。小西被送至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稱,事後,他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遭到保險公司拒絕。於是,張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機動車保險相關約定賠償其損失10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對張某投保事實和出險事實都認可,同時對張某的遭遇也表示極大同情。保險公司代理人稱,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所以,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該起事故的賠付責任。
法院認爲,保險公司所稱的被保險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人身傷亡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負有就免責條款向張某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確認,因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