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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無償替別人保管財物,丟失依然要賠償。近日,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保管合同糾紛。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劉某損失1200元。
被告李某在路邊開了個小商店,平時是個熱心腸人。2012年7月11日,劉某言稱去合肥市區辦事要將所騎摩托車暫放小商店門口。李某應允了劉某的請求。劉某從市區辦事回來,發現其放在小商店門口的摩托車被盜丟失,即向李某提出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之間已構成保管合同關係,雖是無償保管,但是由於李某未盡保管義務,致劉某的摩托車被盜丟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通訊員張建本報記者楊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