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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任建宇勞教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據瞭解,昨日,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爲由,已撤銷了對任建宇的勞動教養決定。
2011年9月23日,重慶市勞教委認爲任建宇通過互聯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對其作出勞動教養二年的決定。今年8月21日,在父親任世六的代理下,任建宇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昨日,重慶市勞教委撤銷了對任建宇的勞動教養決定,但任建宇未撤回起訴。
法院對重慶市勞教委的自行糾錯行爲表示認可。法院認爲,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須依法、審慎,即使面對公民的過激不當言論,公權機關也應給予合理寬容。法院同時認爲,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應當保護,但也要依法行使。
今日,因任建宇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據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法院認爲,任建宇在勞動教養期間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會見、通信、通電話的權利得到保障,其主張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時間均不應計入起訴期間的訴訟理由不成立。任建宇2011年9月24日簽收勞動教養決定書後,於201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據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爲什麼在重慶市勞教委撤銷勞動教養決定後,法院還要裁定駁回起訴?針對這一問題,審判長在宣判後進行了釋疑。
審判長表示,重慶市勞教委的撤銷決定是按照行政監督糾錯程序作出的,而法院是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理該行政案件。符合法定起訴期限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前提。本案中,任建宇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提起訴訟,理應裁定駁回起訴。並且重慶市勞教委已經自行糾錯,以處理不當爲由撤銷了勞教決定,任建宇也已經解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來源:華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