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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沒有任何手續,擅自在自家雜屋內開採小煤礦。近日,湖南漣源市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非法採煤案件,吳某犯非法採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
據介紹,2005年2月,吳某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自家雜屋內開採了一個小煤礦。之後,同村其他幾人加入並負責煤礦的一些管理工作,同年6月,該煤礦開始出煤。當地鎮國土資源所發現後,多次向其發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爲,但該煤礦無視通知內容,一直斷斷續續進行開採,直至2006年2月才停止生產。
法院審理後認爲,吳某在沒有辦理國土、採礦等任何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自家雜屋內開採小煤礦,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採礦罪。鑑於其有自首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