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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歷時最長、案情最曲折的水浸車案件省檢向省高法提起抗訴
有法律界人士說,這是發生在廣州的水浸車案件中最爲離奇曲折的、歷時最長的。此案件審理調查持續4年時間,歷經區、市兩級法院。不過,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以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爲由,日前正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將案件發回再審。據瞭解,本案將在22日上午9時15分在省高院開庭。
文、圖/記者全傑
事由:暴雨水浸車評估結果讓車場老闆傻眼
案件起因發生在2008年6月25日晚上,由於突然而來的一場暴雨,新華街建設北路71號地下室的永發中心停車場嚴重水浸,20輛小轎車全部被雨水浸泡,導致不同程度損毀。事發後,車主將停車場業主告上法院。在雙方同意下,委託花都區價格認證中心就事故水浸車輛的損失問題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認定停車場需賠償車主合共130多萬元。
對於停車場一方被判要賠償車主一方130多萬元,停車場業主張運生連連喊冤。
“花都區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評估書錯漏百出,其中鑑定人員的簽名都查無此人,而且簽名筆跡各不相同,物價部門負責人的簽名更是空着,價格鑑定部門如此評估鑑定叫人如何信服?”停車場業主張運生說。
詭異:評估書收費重複同樣零件不同價
張運生說,“價格評估書書寫錯漏很多,如評估書爲粵AVE442號的車,與行駛證爲粵AUE442號的車,並不是同一輛車。”
張運生手持評估書對記者說,評估書中有多個項目涉嫌重複收費,“粵AFS891號車修理項目第12項出現更換剎車油、波箱油、機油,在換件項目中又再次列出機油、波箱油、剎車油需要更換。粗略統計有200多項是重複收費,但是價格認證中心一直沒有作出解釋。”
同時,張運生還發現同一類型的車,在更換同樣的零配件時,價格大相徑庭,“如粵AVG396和粵AVB840同是驪威車型,但更換主氣囊,前者4040元、後者1332元,更換副氣囊前者2419元、後者4040元。兩者前後矛盾。”
張運生還質疑水浸車清洗項目的鑑定價比市場價高出好幾倍,“有些清洗項目居然最低收費在5000元以上,甚至粵AV1308號的車僅清洗費用就要2.1萬元,這與常理不符。”
另外,張運生還質疑評估書上的鑑定人員簽名被冒名頂替,“大多數價格評估書上‘鑑定人員簽名’一欄簽有‘劉棉’、‘李方田’兩個名字,少數評估書上只有‘劉棉’一個名字,而每份評估書上的‘劉棉’、‘李方田’簽名都各不相同。同時,‘負責人簽名’一欄全部空着。”
按照規定,評估書上必須有兩名鑑定人員簽名,鑑定結論書需要項目負責人簽名。
張運生說,整個鑑定過程,停車場一方都沒有參與。而據知情人介紹,整個花都區物價系統都沒有叫“劉棉”和“李方田”的,經過多方打聽,也沒有人認識“劉棉”和“李方田”的。
張運生同時拿出了“粵AUW591”的實際維修單和花都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損失價格評估書。張運生說,他與廣東省檢察院的執法人員一同前往該車的維修店,調出了實際維修單,發現該車的實際維修費用才9591元,而評估書上鑑定的損失價格爲214751元,兩者相差22倍!
認證中心:假名是習慣簽名
花都區價格認證中心向法院出具的證明稱,該中心有資質的估價員劉麗棉、李芳鈿於2008年8月19日在永發大廈水浸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書中,按習慣簽名“劉棉”、“李方田”,即劉麗棉與劉棉是同一人,李芳鈿與李方田是同一人。劉麗棉、李芳鈿兩人均持有廣東省物價局發出的估價員證。
中心還承認由於錄入筆誤,將車牌號粵AUE442誤錄入爲粵AVE442。
不過,記者調查發現,李芳鈿在其《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估價員證》上,其姓名一欄卻是“李芳細”。
律師:評估書籤假名沒有法律效力
律師曾煥天接受採訪時認爲,該評估書有瑕疵,但是法律效力問題要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來處理。“目前證據存在多處錯誤,甚至鑑定人員簽名都是假名,因此證據可信性低。”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朱永平則表示,如果確認價格評估書上鑑定人員的簽名是假冒或者是假名,那這份評估書就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更加不能作爲法庭證據。
朱永平說,此案中,法院負有不嚴格審查證據的責任。“如果證實該評估書造假,就不能作爲法庭證據,如果法院已經作出的判決,上級法院有權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省檢: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日前就此案件正式向廣東省高院提出民事抗訴。省檢在抗訴書中指出,花都區價格認證中心的鑑定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格,鑑定結論違法,因此依法不具備損失鑑定的證明力。
省檢指出,經查,涉案評估人員具有《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鑑定估價員證》,但未能通過參加國家統考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因此,持有該證的人員不得對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車物損失情況進行鑑定。本案車輛損失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涉案鑑定因違法而不具有相應的證明力。
所以,省檢察院認爲,終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根據相關法律,省檢察院已向省高院提出抗訴,依法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