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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代麗麗)2009年發生在河南的“開胸驗肺”事件曾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和深刻反思,爲此當時不少人呼籲應該修訂“職業病防治法”,儘快完善職業病鑑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職業病鑑定機構的法律監管。昨天,這一呼聲終於有了迴音,衛生部昨起就修訂後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新規定,勞動者認爲自己的健康狀況可能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並要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勞動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史證明材料或勞動者自述的職業史,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徵求意見稿明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的,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還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爲方便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辦法”增加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外出體檢的條款並將備案規定爲每年一次;爲方便勞動者就診和檔案保存,增加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爲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發放居民健康卡等規定。
如果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未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未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未在登記機關備案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等行爲,將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J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