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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通過地方立法加以治理,軌交高鐵等工程須上報沉降數據
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地質災害。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間,本市地面累計沉降量約爲0.29米。引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是什麼?該從哪些方面來防治地面沉降?昨天,《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一審。本市擬通過地方立法防治地面沉降,今後,軌道交通、高鐵、越江隧道等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將有更嚴密的地面沉降監測、控制和管理。
沉降速率總體減緩
1921年本市在水準測量中發現有地面沉降現象,上世紀50年代末期地面沉降已經比較明顯。1921年至1965年,本市累計沉降量約1.69米。上世紀60年代初,經綜合調查、勘探研究和專家論證確定,引起沉降的主要原因爲大量抽取地下水,爲此,本市建立了深井的開鑿審批以及深井的使用、維護、報廢等制度,地面沉降得到有效控制。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間,本市累計沉降量約爲0.29米,特別是2005年以來,年平均沉降量保持了逐年減少趨勢。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甘忠澤說,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控制地下水開採總量
“造成本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是過量抽取地下水和建築工程深基坑降排水施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局長馮經明透露,《條例(草案)》針對這兩大突出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強化了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和回灌相結合的制度,明確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制度,要求在地下水開採方案中明確年度開採總量;規定在自來水管網到達區域,除戰備、應急備用、優質飲用水源開發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開採地下水。2011年與2005年相比,本市地下水開採總量已由7452萬立方米壓縮到1351萬立方米,壓縮幅度達82%。
目前,本市年地下水開採與回灌在總量上基本實現了動態平衡,但隨着城市高層、超高層建築不斷興建,大規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動成爲影響本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爲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制度,明確將地面沉降易發區內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納入危險性評估範圍。
重大工程受嚴密監測
軌道交通、高鐵、磁懸浮、高架道路、越江隧道、跨海跨江橋樑和防汛牆等重大市政工程,是維繫城市功能的基礎性工程,爲避免和減少地面沉降對其造成影響和危害,《條例(草案)》還明確軌交、高鐵、高架等重大市政工程設施沉降監測網需定期與全市地面沉降監測網聯測,同時明確設施運營管理單位應將日常監測數據定期報送規土部門。
“相比過去大量抽取地下水形成的‘大漏斗’,如今,因大規模工程建設等因素所造成的‘小漏斗’也許更值得關注。”王觀委員提到,上海雖然整體上控制了地面沉降,但局部性、不均勻沉降依然存在,防治管理也要在人爲活動所引發的地面沉降上下功夫。
朱言文委員認爲,人工回灌是防治地面沉降的有效手段。但光靠人工回灌,可能不夠均勻,能否在立法上爲整體規劃留些空間,今後不全用柏油馬路,而是多裸露點自然土地,或者使用滲透性強的材料,防止“小漏斗”的出現。不少代表認爲,防治地面沉降不僅僅是技術問題,更是宏觀調控和戰略性問題,建議結合國內外同類城市的經驗進行比較研究,同時要讓市民瞭解上海城市地面沉降的歷史、現狀及走向,形成合力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