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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進一步加強法官與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的協調配合,發揮律師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特殊作用,營造本市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關於充分發揮律師調解作用建立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工作機制的意見》。結合這一全新的工作機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勉接受了本報專訪。
互動機制源於大調解格局
張勉對記者說,近幾年來,本市法院一直致力於構建多方聯動大調解格局,從根本上減少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目前主要是在勞動爭議、物業、醫療、交通四大矛盾糾紛多發領域與相關部門建立了聯動調解機制,並取得了明顯成效。以勞動爭議爲例,自四方聯動調解機制建立後,本市勞動爭議糾紛逐年下降,最高一年下降了25.4%。一審案件息訴服判率也很高,達到了91%,信訪比率大大下降。五年的實踐證明這條路徑是正確的。法院也由此嚐到了聯動調解、依靠社會力量共同化解糾紛的甜頭。
在相互聯動過程中,包括在處理許多案件過程中,法院也發現,其實律師在促進訴訟調解中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法院處理的許多案件都得力於律師的大力支持,律師在訴訟中幫助法院做當事人工作,最終才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但是律師在訴訟調解中的潛力還沒有得以充分發掘和發揮。爲什麼這麼說,以市高級法院民一庭爲例,去年該庭共審結案件554件,有代理律師的361件,佔65%,但調解撤訴案件只有70件,調撤率僅爲12.6%。雖然有相當多的案件屬於申訴案件,本身調解難度大,但是二審案件調撤率不到20%,也相對較低。當然,案件調解不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官的調解積極性問題、調解技巧問題等,但從一個側面也說明律師在調解中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爲此,我們便將工作重點放在瞭如何發揮律師在訴訟調解中的作用上,同時,借搭建調解平臺之機,進一步規範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係。
良性互動旨在化解矛盾
結合當前現狀,張勉表示,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司法領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日益繁重。化解社會矛盾,不能單靠法院一家坐堂問案,法院應當把司法審判活動定位爲司法服務活動。天津法院在全國法院中率先提出構建大調解格局,依靠社會力量解決矛盾紛爭。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是正確的。法官與律師同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踐行者,暢通職業間正常交流渠道對營造良好職業形象、維護司法廉潔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有着重要意義。作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法官和律師共同擔負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保障發展的社會責任。加強雙方在訴訟調解領域的協同配合,建立健康、透明、規範、有序的良性互動關係,對化解社會矛盾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律師參與調解三大優勢
張勉認爲,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來看,律師在訴訟調解中具有獨特的優勢。首先,律師是受當事人的委託而參加到訴訟當中來的,當事人對律師有足夠的信任,他們願意向自己聘請的律師講實話,因而律師瞭解、熟悉案情,能夠更好地把握當事人的真實訴訟目的和訴訟底線,在調解工作中能夠找準切入點,調解意見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肯定和認可。其次,律師和當事人聯繫密切,能夠及時把握當事人的情緒變化,便於抓住有利時機進行調解,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再次,雙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之間或律師與法官之間,皆爲法律工作者,同樣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更能從公正、合理的角度考慮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而當事人則完全侷限於追求個人的訴訟利益,溝通上多少會有障礙。律師參與到調解中來,可以使當事人更加理智地預測訴訟結果,提出雙贏的調解方案,從而促進調解的成功。因此,律師是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橋樑,他們既熟悉法律,又深得當事人的信任,在訴訟調解中能夠起到不可替代的引導、推進作用。本報記者陳寶琪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