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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約通訊員章偉聰記者袁瑋)某小區物業公司因要求車棚管理員姚女士撤出車棚被告上法庭。近日,長寧區法院對這起民事案件作出判決,由於姚女士與物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姚女士要求物業公司補足其最低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38歲的姚女士是一位外來務工人員。2005年9月,姚女士經人介紹到長寧區某小區擔任地下自行車棚管理員工作。去年9月,根據小區業委會及街道防火辦的通知,物業公司要求姚女士搬離地下車庫,姚女士不同意,雙方發生矛盾。今年8月,姚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去年1月至11月的工資差額14080元及25%的補償金,另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7680元。
物業公司向法庭辯稱,姚女士是小區業委會聘請的,勞動報酬由業委會通過物業公司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經業委會負責人簽字同意後由物業公司代發。雙方並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姚女士在擔任小區自行車棚管理員工作期間,既未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和業委會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提供的證據表明,姚女士的勞動報酬並非由物業公司承擔,而是由業委會審覈批准後從維修資金中開支。同時,姚女士不爲物業公司提供勞動,不在物業公司考勤,物業公司也不對姚女士管理。綜合以上情況,法庭確認雙方之間缺乏勞動關係的確立要素,姚女士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