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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晨報報道,跳槽到新單位不滿一年的王先生想趕在年底前利用帶薪年休假外出旅遊,但公司人事部門以他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年爲由拒絕其申請。日前,王先生來到豐臺區司法局王佐鎮司法所諮詢其是否有休假資格。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進行了細化,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因而,王先生在新公司依法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而今王先生遭到拒絕,是公司有關人員不懂法造成的。東方早報民意調查數據庫隨機訪問了上海458名在職市民,其中77.29%的被訪者表示享受過帶薪休假,還有近三成不敢提帶薪休假。
王先生還敢提帶薪休假,而近三成職工不敢提帶薪休假,多半是怕單位領導“穿小鞋”。因爲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如果沒有法律保護,將導致合法權益被漠視。殊不知,休息權與勞動權一樣,都是一名勞動者作爲公民最起碼的權益。如果連這個基本的權益都得不到保障,勞動者有何尊嚴可言?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從《憲法》到《勞動法》,勞動者的休假權益白紙黑字,明明白白。依法辦事,應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行爲準則。如果諸如帶薪休假等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都不能落實,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小,踐踏了法律,讓法律制度成爲“畫餅”,權利不被保障,才令人堪憂。
(易玫南全文刊新民網,網址www.xin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