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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郭毅張衝
11月22日,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嫌詐騙政府徵地補償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
今年10月,此案第一次開庭。公訴機關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檢察院認爲,當地政府徵用了被告人王慶福67公頃民有林用於水庫建設,但工程建設中實際只用到了30餘公頃林地,王慶福多得的林地補償涉嫌詐騙。
11月22日的庭審,新青區檢察院變更了起訴書,認爲當地政府的確徵用了67公頃林地,但是徵用林地內的樹太少了,王慶福爲多得補償虛構事實,涉嫌詐騙。
涉嫌詐騙案由來
王慶福被訴涉嫌詐騙一案,得從當地政府徵用的那片林地說起。
2003年,伊春市翠巒林業局(區局政企合一)根據國家政策林權制度改革,把西山林地115、116、117林班承包給職工常景祥。
2004年9月,常景祥又將115、116、117林班共344.5公頃轉包給張偉,林權證更名在張偉名下。2006年7月,張偉聽說他承包並經營的344.5公頃民有林可能要被政府徵用做西山水庫的開發,於是他找到翠巒區居民王慶福,表示想把這片林地轉包。很快,張偉與王慶福正式簽了一份轉包合同。
沒過多久,翠巒林業局開始爲建設西山水庫做徵地準備。
2006年8月和2007年5月,在翠巒林調隊、資料科、水庫辦和王慶福共同參與下,分兩次進行了實地勘測圈地。在林業局工作人員的測量下,最終確定圈佔歸屬王慶福所有的67公頃林地作爲西山水庫一期工程建設。
王慶福的妻子劉亞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2009年4月20日,翠巒林業局局長姜傳軍作爲該局法定代表人與張偉和王慶福簽訂了佔用第一部分民有林地67公頃的補償協議。這份協議中籤署的補償款總額是581.3萬元,2009年6月之前補償完畢。但最終翠巒林業局實際上只補償了448萬元。
今年年初,翠巒林業森調隊、資料科和西山水庫辦多名領導幹部因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認定的理由和事實是,西山水庫的建設項目早在2002年時國家就已經開始醞釀立項,因此,可能會被用作修繕水庫的115、116、117林班就不應該再承包給個人經營,如今給國家造成了鉅額的經濟損失,應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同時爲了追回國家的損失,檢察機關以涉嫌詐騙罪直接將王慶福批捕,理由是:當地政府徵用67公頃民有林建水庫,但實際上只用了34.07公頃,應補償39.6萬元,而王慶福卻得到了67公頃的補償款448萬元,多出部分的補償款爲王慶福和張偉非法佔有,故涉嫌詐騙。
10月12日,新青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王慶福涉嫌詐騙案。
10月22日,《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案採訪新青區檢察院檢察長陳玉春,瞭解這一檢察機關自偵自訴涉嫌詐騙案的相關情況。
陳玉春說:“案件的判決還沒有下來,現在沒什麼可說的,就算是無可奉告吧。”10月23日,陳玉春主動聯繫記者,表示可能是檢察官辦案不夠細,出現了很多瑕疵,回去一定好好研究案情,可能會變更起訴書。
公訴人被要求迴避
11月22日9時許,新青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內的法槌一聲脆響,審判長宣佈開庭。
“……被告人王慶福於2006年8月、2007年5月兩次代表張偉與翠巒區資源科、水庫辦、森調隊對西山水庫115、117林班測量後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在對西山水庫佔用的67公頃林地裏,存在虛構人工林和沙棘樹的數量,被告人王慶福多次向翠巒林業局索要補償。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張偉在明知這67公頃林地沒有人工造林的情況下,與翠巒林業局3次協議共計補償金額爲5813000元,實際給付4480000元。後經新青區檢察院委託新青森林調查設計隊和新青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現場勘驗,西山水庫佔用的67公頃林地內,天然林幼樹46235株,人工林幼樹8657,翠巒林業局實際應給補償1282780元,翠巒林業局多補償了3197220元,王慶福則非法佔有補償款1461220元。”
公訴人王秀麗當庭宣讀完變更起訴書後,審判長詢問被告人是否有異議?
“起訴書說我犯有詐騙罪……說我虛構了67公頃林地內人工林和沙棘樹的數量……我有異議。”身患嚴重腦出血的王慶福說起話來顯得十分笨拙。
王慶福在法庭上申請公訴人王秀麗迴避。他認爲,在第一次開庭時,王秀麗沒有及時向法庭提供證據。這些證據是指2007年5月翠巒林業局資料科、翠巒區森調隊、興安水庫、王慶福四方參加野外踏查的199張野賬小票。這些小票是客觀認定建設水庫佔用67公頃林地的直接證據。
9時1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20分鐘。
價格鑑定書引爭議
1小時過後,公訴人員和合議庭組成人員陸續回到法庭。
公訴人王秀麗宣讀了駁回王慶福申請回避的複議決定後,法庭恢復審理。
公訴人出示變更起訴書的新證據:新青林業局調查設計隊的調查說明、新青區人民檢察院委託伊春市新青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
審判長詢問:被告人,你對這份證據是否有異議?
王慶福:“有異議,雖然我沒有看到這份書證,但我仍有異議。水庫共佔了我67公頃林地,如今修上大壩了、修上辦公樓了、修上貨場了,一棵樹都沒有,一棵草都沒有了,都已經毀完了的林子怎麼調查出來的林木數量,這些數據都是怎麼來的?”
王慶福稱,他多次申請公訴機關調查2007年四方聯合出具的199張野賬小票,足以證明徵地時的林木數量。
對此,公訴人稱,11月19日,翠巒局森調隊已出具了199張野賬小票丟失證明。
王慶福的辯護律師認爲,這些小票是不該丟失的,如果丟失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另外,該小票是一式四份,除了翠巒森調隊應該留底保存外,翠巒資源科、伊春資源科都應該有原始的保存記錄,所以說提取該份重要證據並不是很困難的事。
“關於對森林資源的價格認定,如果要拿到法庭上來作爲證據是有嚴格要求的。價格認證中心只能做價格認證,不能做司法鑑定,比如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是有本質區別一樣。我們已經申請了鑑定機關證人出庭,稍後會進行當庭詢問。”王慶福的辯護律師說。
隨後,在法警的引領下,新青區價格認定中心的鑑定人殷獻玉在證人席上落座。
辯護律師問:這份價格認定是你做出來的嗎?
殷獻玉:不是我一個人做的,是我們價格認定中心一個小組裏的幾個人一起做的鑑定。
律師:你們單位有沒有黑龍江省司法廳核發的司法鑑定資質證書?
殷獻玉:沒有司法廳發的,有國家發改委頒發的資質證書。
律師:你知不知道,爲犯罪行爲做鑑定必須有司法鑑定資格。司法鑑定的資質證書不是一次核發有效,是需要每年都要年檢核發的?
殷獻玉:我們是政府下設的價格認定中心,指定對當地的涉案物品進行價格認證,至於司法部門的那個我不知道有這樣的說法。
律師:請問你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以什麼樣的方式到現場進行的鑑定,請向法庭陳述一下。
殷獻玉:沒有進行過實地鑑定。我們接受新青區檢察院委託以後,根據其委託的具體內容,我們研究以後認爲沒有必要去實地調查。因爲委託單位給了我們具體數目的數量,並要求我們按照2008年的標準計算價格,委託很明確,所以不用實地勘查,我們可以直接計算出價格。
律師:就是說你們根本沒到現場去看?
殷獻玉:我們認爲不需要去現場,我們認爲標的物是客觀存在的,本次鑑定結論是僅限於委託方提供的材料是真實客觀的。
律師:你的鑑定聲明中提到,價格鑑定結論僅對本次委託有效,不能移做他用,不得向委託人和當事人之外的任何人提供。
殷獻玉:這個由檢察院來決定。
激辯筆錄是否屬實
庭審中,王慶福的律師提出,他在開庭前一直沒有看到卷宗材料。看到案卷後,他認爲詢問筆錄不盡客觀真實。
法官問:王慶福,你的辯護人提到的這些筆錄你都簽字了嗎?簽字前看了嗎?
王慶福:看了,簽字了。但那個時候我腦出血病比較嚴重,還在恢復期,很多筆錄都是他們病房裏念給我聽的。
公訴人答辯稱:所有的筆錄都是正常提審、正常記錄,這些筆錄都是合法有效的。
隨後,公訴人宣讀公訴意見,起訴書指控王慶福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王慶福庭審表現極其不好,推卸責任,對自己的罪行不認罪。請求法庭給予公正判決。
王慶福的律師發表辯護意見稱,本案被稱之爲詐騙根本不能成立,詐騙是指有捏造事實騙取他人陷入錯誤,騙取公私財產的行爲。在本案中,王慶福跟着政府的工作人員上山野調、王慶福簽字認定野調結論、王慶福與政府簽訂補償協議,這3個行爲當中哪部分有王慶福隱瞞事實的行爲出現?在檢察院提供的案卷口供中,明確說明了2007年野調的199張小票是真實的,只是後來計算數額的工作人員出現了錯誤,導致算錯了賬,多人都能證明這一點。沒有任何證人證實王慶福在林調過程中隱瞞了事實,而且山林有多少樹是王慶福不可能隱瞞的,那麼大面積的山林,誰有本事用障眼法遮住山去隱瞞事實真相。所有當初參加野調的工作人員後來證實是計算方法錯了,那麼對於兩個人做生意來說,你算錯賬了怎麼能說是對方騙你。當發現自己算錯賬的時候可以向對方討要,如果對方不給,可以進行民事訴訟,哪裏來的詐騙?
另外,王慶福的辯護律師提出,從2009年4月《西山水庫佔用民有林補償協議》來看,翠巒林業局與王慶福簽訂的補償協議內容是補償林地67公頃,價格是580餘萬元,這個協議里根本沒有提出對樹補償,只是對地提出了補償,協議中始終沒提到存在多少樹的事兒。協議是雙方的買賣關係,翠巒林業局沒提出要對樹進行補償。如果說翠巒林業局將國家財產賤賣了,那麼檢察院就應該去追究林業局的責任,怎麼能找到王慶福這個普通的百姓來算賬。
12時30分,法庭辯論結束。
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