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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法析理溯本清源
本報記者辛紅
“鐵路旅客人身傷亡賠償15萬元責任限額規定被刪除,國內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賠償40萬元的限額規定也應該廢止或修訂。”近日舉辦的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研討會傳出專家的上述呼籲。
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主辦的該研討會還披露,有關立法建議將於近期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
航空賠償限額是海運的10倍
11月16日,國務院決定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關於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而事實上,除了鐵路運輸,航空、公路、海上運輸都有限額賠償的規定。
其中,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2006年3月28日國務院批准施行《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後,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從7萬元提升至40萬元。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公路運輸旅客的賠償限額爲4萬元。
水路運輸中,按照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限額爲4萬元。在水路運輸的內河運輸中,由於《水路旅客運輸規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依據,確定賠償範圍。
對比上述規定,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民航幹部管理學院教授董念清表示,四種運輸方式不同,歸責原則不同,有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導致的賠償標準各不相同。海上運輸只是航空運輸賠償標準的十分之一。
此外,四種賠償標準多年未修訂,海上運輸賠償標準自1994年來沒有任何修訂,公路運輸自2004年來沒有變化,航空運輸雖然修訂過兩次,但40萬元的責任限額與經濟社會發展並不適應。
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與會專家學者認爲,現行旅客人身損害限額賠償規定存在諸多問題,應該廢止或修訂。
原因一是違反立法法。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新寶表示,根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只能制定法律。民事賠償不是行政法規的立法範圍。航空旅客人身損害賠償限額也不應由國務院或民航局制定,而應該由法律規定。
二是法律適用存在問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認爲,現行的旅客限額賠償規定都是較早時候制定的,都不是侵權責任法所說意義上的特別規定,所謂的特別規定,多是單方保護企業,運輸領域的限額賠償規定應該清理。
他強調說,高度危險作業限額賠償必須跟歸責原則的適用結合起來。限額賠償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的賠償標準,即被告沒有過錯或者原告沒有證明被告有過錯的情況下使用的。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被告在高危險損害責任中具有過錯,就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全額賠償,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不受限額賠償原則的限制。
第三,國內國際實施雙重標準。董念清表示,航空運輸和海上運輸國內國際實施不同的標準,國內航空運輸的限額是國際的三分之一,海上運輸國內賠償還不到國際的十分之一。
第四,實際賠償混亂,限額規定形同虛設。
據悉,在2004年包頭空難中,計算標準是按照1993年國務院頒佈的第132令規定的7萬元賠償限額爲基礎進行的,考慮到物價變動等因素,每位旅客賠償標準爲21.1萬元;伊春空難中的賠償標準是以2006年民航局40萬元的賠償限額規定爲基礎計算,考慮到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計增長幅度等,共賠償96萬元。
而在溫州動車事故中,賠償標準更是一波三折。起初是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後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侵權責任法,賠償標準從17.2萬元提高至50萬元,最後提高至91.5萬元。
“看似都有法律依據,但又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說。
據悉,國內規定的限額雖很低,但實際賠償已經接近國際運輸的賠償額,尤其是航空運輸,伊春空難賠償已接近蒙特利爾公約的限額。
對此,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教授劉偉民認爲,1999年通過的《蒙特利爾公約》序言強調“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的重要性”和“在恢復性賠償原則的基礎上提供公平賠償的必要性”。2005年7月31日起公約對中國生效,因此應適時修訂國內法,與國際航空法協調一致。
建議大幅度提高賠償標準
參加會議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中共中央黨校教授張偉等專家學者,都認爲應該完善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他們建議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來立法,這樣既避免了與立法法的矛盾,又可以與侵權責任法相銜接。他們同時建議將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爲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歸責原則,並按照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大幅度提高賠償標準。
此外,借鑑蒙特利爾公約做法,建議建立限額的定期複審機制,實行定期調整。對於不同運輸方式不同賠償的問題,他們認爲,應逐漸統一不同運輸方式的責任限額。
據悉,最近,這封立法建議將寄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本報北京11月23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