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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馬競實習生周宵鵬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的《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草案)》規定,農民工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得與農民工約定減輕或免除其對農民工因公傷亡或者職業病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清欠應急週轉金制度,用於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此次審議的草案爲該條例二次審議稿,對農民工宅基地使用權的保護、農民工就業培訓專項資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管理、農民工工傷權益的保障等問題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培訓、政策諮詢,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的義務教育、婦幼保健、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進行監管、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等工作上的義務與責任。同時,草案對農民工在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與履行勞動合同等方面的義務與責任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