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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日前刊登的《法官律師互動促調解倡和諧》一文,受到讀者廣泛關注,衆多市民撥打本報熱線電話,就這一機制的施行發表個人看法及意見、建議,並希望對該機制進行更深入地瞭解。應廣大讀者要求,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勉再次接受本報記者專訪,詳細介紹法官與律師互動機制的運作模式。
法官律師有了庭下交流平臺
張勉介紹說,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工作機制的運作模式即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律師工作管理處、律師協會祕書處作爲各方常設機構,負責日常聯絡、信息溝通等工作。對於案件審判、代理以及執法、執業中遇到的問題,法官和律師通過各自的常設機構進行反映或提出建議,由常設機構在部門間協調解決。
這一機制建立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每半年都要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分析總結訴訟調解工作中法官、律師執法執業存在的問題,總結成功案例和經驗,共同提高依法處理矛盾糾紛的能力和執法、執業水平。雙方還實現了信息共享,及時交換各自領域的業務資料、信息。對於各自遇到的疑難糾紛,可以及時通過常設機構向對方通報和反饋,統一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處理思路。此外,法官與律師還要定期進行業務研討交流,通過開展專題講座、法律法規解讀、案例示範、培訓等形式進行司法業務研討和調解經驗交流,同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與律師的執業能力。
張勉認爲,訴訟中,當事人很看重律師帶來的法院信息,但過去由於缺乏規範平臺,這些信息都是私下交流的,信息獲取的多少主要看律師的個人能力與關係。現在則不然,這一互動機制的建立,在法官與律師之間搭建起了穩定、長期、有效的互動交流平臺,有效解決了以往正常交流渠道不暢的問題。張勉同時強調,法官與律師在構建良性互動工作機制中應當依照《法官法》、《律師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辦案迴避、信息保密等紀律規定,共同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促進當事人和解是共同職責
張勉告訴記者,共同促進調解、化解矛盾糾紛是良性互動機制最重要的意義。按照《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在各類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律師在溝通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主動與律師就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訴訟風險等方面依法進行溝通,共同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參加訴訟過程中,要援引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從訴訟成本、證據利弊、勝訴機率等方面分析案情,依法客觀公正地引導當事人進行訴訟調解,達到以調解方式化解訴訟矛盾的效果。律師工作管理處要積極指導律師協會發揮訴訟調解工作的引領作用,必要時可組織律師就訴訟調解中的專業問題提供預防性法律建議和專家法律意見,對於突發性或重大疑難的訴訟案件,律師協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推薦專家律師配合法院進行調解。
對於當事人自願申請律師協會調解中心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當事人可依據《人民調解法》有關規定,就所達成的協議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立案。經審查確認調解協議書有效的,人民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調解書。對於專業性強、涉案人數衆多、公衆關注度高的案件,可採取三種形式加大調解力度:(1)根據當事人申請,經法院同意,由律師協會調解中心組織雙方律師進行庭外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依法制作調解書;(2)經當事人同意,由法院委託有利於案件調解解決的律師協會調解中心主持調解;(3)經當事人同意,由法院邀請律師協會調解中心推薦的律師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本報記者陳寶琪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