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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冬子通訊員雷德亮王紅欣)張家口市某學校初中生張某在體育課上意外被同學扔出的石子打傷右眼,事後張某將同學和學校一同起訴到法院。近日,張家口市橋西區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張某醫療費等2萬餘元,另補償7600元。
去年5月16日上午,在體育課學生自由活動時段,張某和其他幾名同學踢足球時,學生魏某無意間扔石子致張某右眼受傷,事發後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爲右眼外傷性瞳孔麻痹,住院治療9天。此後,張某將魏某及所在學校起訴到橋西區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43866.6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是在對抗性非常強的足球比賽中受傷,雙方均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在原告受傷後,教師及學校領導及時將其送到醫院積極治療,盡到了照顧和保護的職責。但考慮到原告的實際困難,學校應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根據公平原則,一審判決被告承擔60%的責任,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2679.64元;學校補償原告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