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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珊珊通訊員張妍)從天津市氣象局瞭解到,《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是繼《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之後,我國制定的第三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相配套的氣象行政法規,是規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行動準則和法律保證。《條例》共26條,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細化了《氣象法》有關規定,明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等。《條例》的出臺對提高氣象預測、預報和服務水平,加強防災減災和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以及推進氣象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工程建設破壞氣象探測環境是氣象系統反映最突出的問題。《條例》規定,在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改、擴工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應當事先報告氣象部門並提出補救措施,沒有徵得氣象部門書面同意、沒有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開工建設。《條例》還明確了遷移氣象臺站的三個條件,即先批准後遷移、先建新站再遷舊站,以及新站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簡單說來,就是“氣象臺站可以搬遷,但必須依法搬遷,不能一遷再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