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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崔文苑報道:財政部日前發佈通知,爲進一步做好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覈工作,將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實行定期考覈,隔年進行一次,原則上安排在考覈當年的3月1日開始至4月底結束。
通知表示,在考覈過程中,如發現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供應商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等相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考覈小組可以進行延伸檢查,並依法作出處理。
考覈事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66條和《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覈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政府採購政策的執行情況、集中採購機構內部管理和操作規程等內容也被列爲考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