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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歲女童在其母單位宿舍院內玩耍時,被同事養在院子裏的馬踢傷。其母以女兒受到驚嚇,對其身心發育造成了傷害爲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養馬同事賠償各項費用4萬餘元。日前,法院終審宣判此案,養馬同事擔責60%,賠償各項損失1.6萬元。
2011年4月12日,母親帶着1歲多的女兒靜靜在公司職工宿舍的雨棚內玩耍。靜靜獨自跑出雨棚,被母親同事徐某飼養的馬踢傷,隨後被送到醫院救治。靜靜住院兩週後出院,診斷爲右頂骨粉碎性骨折、髓鞘發育延遲等,花費醫藥費2萬元。同時,醫囑中載明“注意加強營養”。爲此,靜靜的母親以女兒受到驚嚇,對其身心發育造成了傷害爲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徐某賠償醫療費2萬元、護理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等共計4萬餘元。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雖辯稱已妥善安置馬匹,但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中,不是以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作爲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而是在受害人有過錯並且是其過錯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動物飼養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或由受害人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由於被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靜靜受傷系其故意所致,故對被告辯解意見不予採納。被告辯稱,公司規定不允許家屬入住職工宿舍,但未能提供書面規定。而即使存在此規定,靜靜的人身權益亦不得隨意侵犯,故對被告該項辯解意見不予採納,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責任的分配問題上,靜靜在事發時未滿2歲,其認知能力極低,其監護人在明知院內有馬的情況下,未能妥善安排靜靜的玩耍範圍,致使其有機會靠近馬匹並受傷,靜靜的母親有監護失職的情形,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酌定被告徐某承擔60%責任,靜靜的母親承擔40%責任。綜上,判處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0%,共計1.6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徐某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其理由爲,原審法院認定靜靜所受傷害系其飼養的馬匹踢到所致。二中院經審理認爲,雖然原審原告不能證明有人目擊到靜靜被馬踢到的瞬間,但原審被告並不否認靜靜在馬匹旁邊受傷之事實。同時,被告徐某的證人證實“我聽人說的,事發那天我還跟靜靜媽說別讓小孩到處亂跑,以免被馬踢到。我說完就走了,回來時孩子就被馬踢到了。”當時,靜靜母親的證人王某也在場。因此,原審法院在綜合分析靜靜的受傷時間、地點、馬匹踢蹬行爲爲一瞬間完成的特點,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後認定,“原告證據爲優勢證據,在被告不能舉證證明靜靜所受傷害系其他原因所致的情況下,推定其傷情繫由被告的馬匹踢傷”並無不妥,二中院予以確認。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