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退休後應聘新工作,在出現人身傷害後還可以要求造成損害一方給付誤工費嗎?近日,本市南開區法院的一份判決書,對此做出肯定答覆。一名退休婦女逛商場時被砸傷,然後將商場和其上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萬餘元,其中包括誤工費1.6萬餘元。
事發當日20時許,退休婦女柴某(化名)來到南開區某大型商場購物。在選購商品時,一名超市員工推着滿載飲料箱的貨車將其撞倒。更爲嚴重的是,貨車上的飲料滾了下來,砸在了柴某的身上。老人受傷嚴重,被送到醫院後被診斷爲“右足壓砸傷伴血管神經肌腱損傷,右足關節脫位,左膝關節半月板損傷”。此後,柴某共住院將近200天后纔回家休養,但並未痊癒。
由於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柴某將商場及其上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二被告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所述時間、地點和傷情等均屬實,被告可以承擔原告的醫療費,但誤工費不同意承擔,交通費和營養費同意酌定給付。被告爲什麼不願賠償柴某的誤工費呢?這是因爲柴某系退休人員。
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柴某雖然已退休,但又應聘到一家單位工作。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商場應爲顧客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務,並負有注意、安全保障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在商場區域內購物時,由於該商場工作的失誤,造成原告受傷。對此事故的發生,被告商場予以認可,故法院對“原告受傷系被告商場過失所致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商場是被告某公司的分支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原告的損害後果,被告某公司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因系治療而實際、直接發生的,法院予以確認。關於原告的誤工費用,她作爲退休人員另行應聘工作,且在具備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事工作,取得勞動收入並無不妥,而且其有證據證明其月收入情況,故其誤工費損失,法院予以確認。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