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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內部雜誌上涉嫌使用苗圃的照片,東方康美醫院被判賠償苗圃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萬元後,東方康美提起上訴。昨天筆者獲悉,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駁回上訴。
苗圃的代理人介紹說,2010年下半年,東方康美醫院主辦的雜誌《東方康美》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了苗圃的一張照片作爲封面,主要對東方康美醫院的一些診療業務做了介紹和宣傳。在提起訴訟後,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判決東方康美賠償苗圃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萬元。
“這張照片根本不是苗圃的照片,而是我們醫院員工張某的藝術照。”東方康美醫院的代理人當庭表示,因張某是苗圃的粉絲,故在拍攝照片時特意拍成苗圃的模樣。東方康美醫院的代理人稱,爲了證明自己的說法,他們在一審時,還專門叫張某本人出庭作證。東方康美醫院的代理人表示,雜誌中所使用的照片是不是苗圃,應由第三方來辨別。
此外,東方康美醫院的代理人還指出,即使雜誌上所使用照片確實爲苗圃本人的照片,也沒有對她的名譽、聲譽及公衆形象造成任何貶損,因爲該雜誌只是內部資料,其傳播途徑、影響範圍很小,遠未達到使苗圃名譽受損的程度。
苗圃的代理人則表示,張某做的是假證。而且雜誌並非僅僅在醫院內部流傳,因爲這本雜誌是苗圃一方於2011年10月初在大興舊宮鎮車站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