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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27日電最新一期的《學習時報》刊登法學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莫紀宏研究員的署名文章稱,法治不僅是小康社會的制度保障,同時也是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衡量指標,“法治小康”成爲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目標。
文章認爲,“法治小康”是當下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階段性任務。根據“小康”社會的基本判斷指標,一個社會的法治狀況要達到“小康”標準,必須實現四個基本目標。
首先是法治“供給”與法治“需求”之間關係的基本適度和平衡。從需求與供給之間的滿足關係來看待“法治小康”,意味着人民羣衆對法治的“需求”,特別是對“公平正義”的需求和渴望必須得到制度的基本保障,表現在人民羣衆的法律訴求上,應當在法律制度上實現“有訴必應”,特別是公民的權利訴求必須要得到制度上的充分救濟。
其次是不同法律之間的相互協調,特別是法律制度自身的“統一性”。果法律制度本身不協調和不統一,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着各種潛在或者是現實的衝突,法律規定就不能有效適應社會現實的要求。要保證法制統一性,從法律技術上來看,就是要依據憲法,來對各種法律法規進行“統一解釋”,故建立法律法規的“統一解釋制度”,是“法治小康”必備要件。
再次,應突出“依憲治國”的時代主題,實現從“依法治國”向“依憲治國”的歷史性跨越。“法治小康”必然以崇尚憲法的法律權威爲前提,“以憲法的名義”必然會成爲小康社會公共決策、制度執行和糾紛解決的“法治方式”,“憲法上是怎麼說的”、“憲法上有依據嗎”必然成爲小康社會人們“法治思維”的重要內涵。可以說,“憲法至上”是“法治小康”最重要的判斷指標。
最後,“法治小康”是人們思維方式和行爲方式的“法治化”,是法治精神佔據社會主流的價值形態。一切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行爲都不可能獲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法治小康”應當通過凝聚成“法治文化”形態的法治精神,影響和左右人類文明發展的方向。不僅組成國家機構,開展國事活動,行使國家權力需要法治的介入;每一個社會公衆的日常生活、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從基層“草根”到領導幹部,也必須學會運用“法治思維”來看待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要運用“法治方式”來處理人們之間的各種交往關係,正確地行使公共權力,履行社會義務,有效地保護法律規定下的權利與自由。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