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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周愛婷)謊稱認識多名省市高層領導,找人冒充“拆遷辦主任”,自己還身兼“市長”、“廳長”等職位,4年間,無業男子黃某永以幫忙包攬拆遷工程、辦理運輸證等名義先後騙取他人財物572.5萬元。日前,東莞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永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冒充市長僞造拆遷合同
黃某永來自廣東揭東,年僅35歲的他曾因犯綁架勒索罪、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汕頭市金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04年才刑滿釋放。
2007年3月,曾某建經人介紹認識黃某永。得知曾某建與其合夥人徐某拉欲承包長安鎮一拆遷工程後,黃某永便謊稱自己認識多名市政領導,可通過關係獲得工程的承包權。曾、徐二人信以爲真,商量好由徐某拉先出資給黃某永用於疏通關係。
此後不久,黃某永私刻公章、並僞造了一份長安舊廠房拆遷合同交給徐某拉簽名。爲不讓徐某拉起疑心,黃某永在車站隨便找了一名男子扮演長安鎮拆遷辦主任“廖輝”,並約徐某拉在長安鎮政府樓梯口會見事先安排好的“拆遷辦主任”。隨後,該名“拆遷辦主任”按黃某永的指示以收取工程保證金等理由多次向徐某拉索要錢財。
2007年10月29日,徐某拉接到黃某永送來的施工通知後帶着人員和機械到工地施工。黃某永以拆遷戶還沒談妥賠償問題爲由拖延時間,不給開工。黃某永後又以先拆位於南城的另一工程爲由,叫徐某拉把工地人員退回去。
2008年1月,徐某拉通過黃某永認識了由黃安排扮演的“市長”,先後簽訂南城和東城兩個舊廠房的拆遷合同。此後,黃某永又冒充“市長”,和“長安拆遷辦主任”輪流給徐某拉打電話,讓他匯錢到指定銀行賬戶。
事後,見工程一直未能開工,徐某拉多次追問黃某永原因並要見領導,黃某永迫於無奈,只好假裝帶徐到市府約見領導,後以領導沒空、開會等理由打發徐某拉離開。2009年底,黃某永等幾人的電話開始沒人接聽,徐某拉拿着合同到長安鎮政府才知自己被騙。
法官提醒莫迷信潛規則
初次設局詐騙告捷,嚐到“當領導”甜頭的黃某永故伎重演。2010年10月,黃某永對另一名受害人盧某泉謊稱,自己與省委領導相熟,可以幫盧某泉申請客車運輸許可證。此後,黃某永以疏通關係爲由,多次向盧某泉要錢。
爲騙到盧某泉,黃某永當面假裝打電話給領導,自己還以“何廳長”的身份給盧某泉打電話。直至2011年6月,黃某永才被公安機關抓捕。
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到2011年6月期間,黃某永共實施詐騙作案2宗,騙取徐某拉504.5萬元,騙取盧某泉68萬元,共計572.5萬元。法院認爲,黃某永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且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最終,法院對黃某永作出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萬元的一審判決。
主審法官提醒,在此類詐騙案件中,犯罪分子之所以屢屢得手,一則犯罪分子手段層出不窮,花樣翻新;二則普遍市民迷信潛規則,認爲花點錢、靠關係就可以把事情辦妥,不按正規程序辦事。法官以此案舉例說,徐某拉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可到相關機構覈實合同的真假,而非聽信黃某永的片面之言。遇到類似的事情,關鍵是要有警惕意識,對於陌生人,不可隨意輕信和盲目隨從,遇人遇事,應有清醒的認識,不要因爲對方說了什麼好話,許諾了什麼好處就輕信、盲從,要懂得調查和思考。